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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或许,面对这样的结局,我们许多人感到惊讶,堂堂电视台著名栏目,却败给了一个小公民,但是,这就是法治文明,这就是法治文明的胜利。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一前一后,笔者认为,江苏卫视确是侵犯了人家公民的权益。
开始,金阿欢败诉了,因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但是,公民继续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响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从这个判决过程中,我们得到两个启迪,一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要坚持不懈,法律是公平的;二是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即使法律分析,也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有一种较真精神,其实,这也是法治文明的标志。
《非诚勿扰》栏目败诉是法治文明胜利,这个胜利给我们一些启迪,就是我们的电视台,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其他媒体或者企业公司,在打造品牌的时候,必须遵纪守法,必须尊重作者原创,否则,就会在不经意中成为侵权者。同时,也提醒我们,无论侵权单位多么有影响力,多么响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文明至高无上。
《非诚勿扰》栏目败诉是法治文明胜利,这个胜利是对法治文明的昂扬。法治时代,任何部门单位只有尊重法律才能不犯错误。可想而知,如果我们的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这个名称的时候,调查研究一番,结果就不会这样;如果知道已经构成侵权赶紧知错就改,自我修正,也不会落一个今天败诉的恶果。
法治时代,法治文明至高无上,我们必须人人崇尚,谁不崇尚,谁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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