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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如果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修缮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将可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甚至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在里面开饭店。近日,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正就此进行程序、制度上的规定,防止在保护利用中对文物造成破坏。(3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虽然有关负责人将社会力量对于文物的利用表述为一个相当模糊的名词——“使用权”,但基于对社会力量,实际上主要是商业力量之逐利性本能的考量,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所谓的“使用权”实际上就是牟利权——利用文物牟利的权利。
这是在官方层面上承认社会力量有权共享文物收益的举措。利用文物来牟利,实际上在我们国家非但不罕见,反而颇为常见,旅游景点昂贵的门票,文物保护区大大小小的商户,设在名胜古迹中的饭店、旅馆,都是利用文物牟利的表现。但这些牟利行为往往都由官方把持,或者至少官方在其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社会力量在其中只是处于被动的从属性地位。
表面上看来,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换取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修缮保护,这仅仅意味着文物收益主体的扩大;但根本上,这体现了国家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在观念上的一种改变,即利用商业资本保护文物,将社会力量纳入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之内,实现文物保护的多元化、社会化。
传统上,我们国家对于文物的保护基本上采取国家包办的一元模式。但国家包办文物保护的成果如何?答案是并不令人满意。某些文物被人为毁坏,某些文物得不到周全的照料最终自然损毁,某些文物被拆而复建最终面目全非。承载传统的文物在中华大地上逐一消亡,令社会痛心疾首但又无可奈何。实际上,这些现象是国家包办文物保护一元化格局很难避免的,国家的资源有限、精力有限、视野有限,往往只能针对一些高级别的文物做出保护,很难顾及周全形形色色也需要保护的低级别文物。所以,苛责国家文物保护部门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修缮与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多元趋势就很有必要。
另一方面,文物是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承载着社会共有的文化传统,所以,社会有义务、有责任参与文物保护。这一点尤为重要。
当然,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社会力量,尤其商业力量在文物保护中往往扮演着并不光彩的角色,很多拆古建、毁文物行为的直接推手往往指向某些商业主体。这令公众产生一种感觉,商业力量必然天然地与非商业性的文物有仇,私人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必然意味着文物得不到妥善的照料。但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一方面,商业化与文物保护并不冲突,在妥善的操作下,商业也可能会凸显文物的文化价值;另一方面,对文物有益还是有弊,根本上要看是否有严格的监管,而不是看文保责任主体的身份,岂不见,政府部门以保护文物之名而行毁坏文物之实的事情还少吗?再者,现实中,那些将直接推手指向商业主体的毁坏文物举动,其罪魁祸首往往是地方政府逐利冲动下的大拆大建。
就此而言,在文物保护中引入社会力量,推动商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的保护与修缮,这是一种可行的尝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的角色逐渐从具体的操作者向监管者转变,从具体的实施中抽身,或许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强化其监管职能,监督商业力量对文物的使用权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这种权利被滥用或过度使用。如此,文物保护或能更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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