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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依法保护的普通义务外,南京市博物馆对所管理的文物,还有一份沉甸甸的法定保护责任,岂能如此揩国家的油?
25日下午,南京市文广新局发布消息称:该市国家级文保单位、南京市博物馆朝天宫大成殿于24日下午举行房地产新闻发布会,造成负面影响;该馆负责人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属严重违规;将国家文保单位和公共文化资源提供给开发商用于商业用途,不符合文博场馆保护与利用的原则。因此,责成南京市博物馆馆长停职检查,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和党纪处理。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遑论文物保护单位。除了依法保护的普通义务外,南京市博物馆对所管理的文物,还有一份沉甸甸的法定保护责任,岂能如此揩国家的油?
南京市博物馆擅自把国家级文保建筑“借”给开发商举办发布会,没有报批,严重违规,确实该处罚。但是,该博物馆此举仅仅是违规吗?《文物保护法》说得明明白白,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南京市博物馆朝天宫大成殿就其性质而言,显然属于此列;馆方的“出借”行为,显然已涉嫌违法。
按照《文物保护法》,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不知道南京市文广新局在这方面,是否具备足够高的依法行政意识;在其官方通告中,只字未提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停职检查当然是必要的,但我们知道,类似这种语境下的“停职”,往往只是暂停责任人的履职行为而已;即便还有进一步的“行政和党纪处理”,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不用说,把国家级文保建筑提供给开发商举办商业推介活动,其中当然存在利益交换。经验和既往案例告诉我们,这样的利益交换所得,除了有可能的中饱私囊和填充单位小金库外,还有可能存在部分利益“上收”情况。这也正是系统或行业内部某些通行“规矩”的由来,比如“报批”,同意就干。南京市博物馆此次“外借”文保建筑,又存在怎样的利益交换?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将朝天宫大成殿外借举办商业活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像大成殿这样的木结构古建筑,最大的损毁隐患无疑是失火。而在大殿内外临时敷设裸露电线,开启大型电气设备(比如声光设备和大功率照明设备等),在人来人往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不当或发生某些意外,失火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果如此,南京市博物馆的领导,承担得了这样大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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