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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呼唤法律保护
周 林
//www.auribault.com 2016-06-21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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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体系应为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留下一席之地。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实践,才能走出适合自己的道路,真正保护好民间文艺

  近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坚守民间文艺”“守护精神家园”,向全国民间文艺家提出了“弘扬民间文艺、延续中华文脉”的使命。这几年,笔者在田野考察中,接触到阿昌族的民间史诗,通过这个依然“活着”的史诗,为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阿昌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总数不足4万人。以神话史诗《遮帕麻与遮米麻》为代表的口传文学不仅是阿昌族历史的记忆,也是他们原始观念形态和思维形式的反映,是世人了解这个民族文化精神的重要内容。这一史诗于2006年就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以后,国家进一步宣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但调查结果显示:与史诗中人物相关联的民族历史及农耕文化的早期记忆,已经在族群中模糊;听过阿昌族民间故事以及并能够叙述者急剧减少,而阿昌族民歌的实用功能也大大减弱,面临消亡的危险。

  阿昌族史诗的现状,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个缩影:如果我们不能在当今信息化、市场化环境中为这部史诗找到“活下去”的出路,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成为无人传唱、只能从书本上看的“死去的”文字。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颁布起便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出台。如果除了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公权宣示,还有著作权法赋予民间传承人的私权保护,类似阿昌族史诗的民间文艺,将能够得到适当的尊重,找到适合的市场,并且从市场对史诗的利用中获得合适的回报,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

  著作权法律体系,应该为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留下一席之地。然而,囿于传统著作权法的规则,民间文艺存在的作者不明、表现形式不具体、难以规定保护期等特点,使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立法迟迟难以推进。既然著作权制度的目标是鼓励创造,国家保护民间文艺的政策目标也与此相同,那么我们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既遵守规则,又不囿于规则限制,大胆实践,才能走出适合自己的道路,真正保护好民间文艺。

  破解民间文艺著作权立法难题,首先需要确认民间文艺传承人身份或资格,由政府通过专项普查等方式,对有关传承人予以确认。其次,应赋予传承人以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对民间文艺传承人的尊重,应当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当然,在有市场回报的情况下,也应让传承人获得他们应得的经济利益。最后,关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期。上述国家版权局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但民间文艺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不断变动的,因此,为了既长久保护又现实可行,可规定民间文艺的保护期为50年,50年后可以续展,通过“有期限、可续展”的制度设计,把保护落到实处。

  总而言之,民间文艺的著作权立法,实质上是调整艺术创造的“源”与“流”,有利于我国艺术创造的软实力,确保艺术创造的可持续发展。这也应是版权立法的要旨所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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