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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 漫画
目前不少省市都采用收取年票形式征收汽车路桥通行费,并规定缴费期限,未按期缴纳的,逾期一日征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否合理合法?
应走出“罚治”思维
近来,一些省市以年票形式征收路桥通行费,并规定未按期缴纳按逾期一日征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做法引起争议。收费方认为,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度是为了偿还修路贷款,减少拥堵采取,而滞纳金是为了促使车主及时履行缴费义务。车主们则认为,“年票收费”没有有效依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滞纳金当然也于法无据。
缴还是不缴?是个问题。以长沙为例,2012年共征收路桥通行费约2.2亿元,2013年约为1.95亿元;近几年长沙机动车的保有量一直在100万辆左右,按照2012年每车每年600元的标准,一年通行费应有6亿元,即每年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车主购买了年票。据某车主QQ群统计,近70%车主没有缴纳年费。
如此高的逃缴率折射出一个不争的事实: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度执行之困难,而滞纳金对逃缴者无可奈何。要知道,每天千分之二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72%,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年期)3%相比,是后者的24倍,看上去惊人,却不过是个纸老虎而已。
值得深究的是,为何如此“天价”的滞纳金规定没有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关键在于车主们认为年票制度不合法不合理:年票制一是违反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二是违反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的规定。而且,2009年燃油附加税的实施就是为了合并、取消养路费,年票有重复收费的嫌疑;其不管大车小车、有没有走这些路桥、走多少次路桥,“一刀切”的做法也有欠公平。
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大量无法征收的年票及其滞纳金显然无法实现“督促”之功效,反会激化车主们对年票制度的不认同,贬损了行政公信力。对逾期缴纳年票的车主们简单地、强制性、运动式地征收滞纳金的做法,本身不能解决车主们的疑虑,还会产生大量的行政纠纷。只有走出过分倚重滞纳金的“罚治”思维,正视并有效回应车主关切,使年票制度获得应有的正当性,才能使滞纳金回归其应有的功能。一是公开路桥通行费的征收依据,明确年票偿还的是哪些贷款、收多久,并以听证会形式确定征收标准。二是改变现有的征收方式,采取“多走多交,少走少交”的原则,体现征收的公平性。三是在当地报纸、政务网站上公开收费去向。四是公开免缴条件,坚决打击逃缴行为,鼓励群众举报,切实将年票和滞纳金落到实处,防止年票制度执行中的不公平。(徐清 陈刚)
征收滞纳金上要封顶
征收滞纳金属执行罚乃间接强制,对此,我国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从条文本意看,对逾期缴纳汽车路桥通行费的,规定征收一定比例滞纳金于法有据,不是凭空增加车主通行负担。按性质,征收滞纳金,收钱也不是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缴费义务。
由是观之,征收滞纳金是合法的,目的也是善意的。然无论目的多么光明正大,都应经受手段适当性的法律审查。反观一些地方的规定,按日征收倒无可非议,逾期一日征收千分之二的比例也在可接受范围,可仅规定征收比例,不限制上限就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了。
一方面,如此征收,不可避免地出现滞纳金滚雪球式急剧膨胀的现象,不但会加剧征收惰性,还会导致出现“天价滞纳金”,最终可能因滞纳金畸高,倒逼有些人采取各种措施甚至极端措施,对抗滞纳金执行,严重损害执法权威。在过往实践中,“天价滞纳金”已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汽车路桥通行费征收滞纳金,违反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也就是说,征收滞纳金有上限规定,即应收汽车路桥通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理,地方规定不得与行政强制法抵触,故而笔者建议,一些有此类情况的省市对照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重新审视现有规定,不合规定、有悖法律的要坚决修正,万万不能出现依违法之法执法的尴尬现象。(乔子轩)
先问问“全国人大知道吗”
征收路桥费年票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具有合法性,然而这并不代表其能够被滥用,必须具有三方面的构成要素:行为起点应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应具有合法性;根据立法法,滞纳金征收必须具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收缴依据。
汽车道路通行费是由政府车辆通行费征稽部门收缴,当属行政行为无疑。而路桥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呢?这要根据路桥本身是否属于借贷兴修未清偿来定,对于已经偿还清债的路桥,其收费行为显然缺乏合法性;对于未偿还清债的路桥,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然而这依旧不是通行费可以收取滞纳金的理由,在立法法基础上,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即在没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情况下,汽车道路通行费征收不能适用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方式。
可见,滞纳金并不是任一行政部门想收就收,也不是哪一省市想定就定的。在收缴滞纳金之前,不妨先自问一句“全国人大知道吗?”(法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