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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昨日,住在广州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的村民向记者反映,1月17日上午有人雇用一辆小货车悄悄开进村里,准备放生一些动物。据了解,车内除了果狸、斑鸠、黄鳝等,让人震惊的是还有近百只老鼠用于放生。目前,梯面派出所已将车扣留,随后相关防疫部门对动物进行了处理。(1月19日《信息时报》)近来,野蛮放生屡见不鲜,去年底,浙江天台县佛教圣地天台山上的琼台村,有人开着载有上千只动物的拖拉机放生,一个星期过去,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烂在路上,发出阵阵臭味;活着的,一半则开始进村“祸害”,搞得鸡犬不宁。在厦门市南普陀寺的放生池里,几十名游客也目睹了因不当放生导致不同品种乌龟相残的惨剧……
●批评
遏止野蛮放生有法可依
或基于积德行善的朴素心理,或出于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近些年来公民放生现象越来越常见,这原本是个值得欣慰的好现象,然而,极少数团体或个人的极端、野蛮放生行为时而进入公众视野,不但导致某些被放生动物不适应环境而死亡,而且可能造成当地生态环境安全的破坏,更有放生明显存在疫情、伤害隐患的物种,给当地民众健康、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在深圳某公园竹林放生眼镜蛇、响尾蛇等毒蛇,在河北兴隆县一村庄放生数千条蛇,在上海市某码头有组织地放生大量“火赤炼”毒蛇,在广州市从化鳌头乡村放生上千只老鼠……多起恶性放生行为无不造成群众恐慌,受到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有关方面更不得不为消除隐患付出不少人力、物力,并且发出依法、理性放生的呼吁,然而,极个别人仍然我行我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对于擅自放生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制止,责成其消除影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法律制裁。
而在村庄、码头、街道、公园等场所大量放生毒蛇、老鼠等动物,其动机到底是善意还是恶意本身就值得怀疑,更是明显的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范子军
●期待
执法力度需要加强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可谓势在必行。立法如果不能跟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以及形势发展需要相匹配,则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其中,规范野外放生行为就已经成为了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点问题。
尽管放生者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些动物能不能放归野外、放生后有什么危害,放生者可能不曾顾及。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经过亿万年的不断进化,才形成相互依存、彼此制约、和谐共生的局面,人为增加或减少其中的物种,都会导致生态失衡。据统计,近十几年来,我国新入侵恶性外来物种达450多种,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高达1000余亿元。这都是盲目放生所带来的实际危害,如此放生就等于变相杀生,必须依法叫停。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范放生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这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却并无相关规定,从而导致规范放生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力度不够,效果不佳。
草案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不管如何完善,关于放生的这些规定应当得以保留,甚至可以更为严厉,可操作性可以更强。对放生者处罚需要依法取证后作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要确保这一法条得以通过后能够在执行中彰显其威慑力,使得放生行为更为规范。规范放生并非禁止放生,而是要通过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使放生者更加尊重自然、敬畏法律,使放生能够更有效地促进生态平衡,而非破坏生物链式的变相杀生。放生,不是可以任性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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