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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生效更须奏效
//www.auribault.com 2016-03-02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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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让法律露出“牙齿”

  千呼万唤始出来!历经20年的筹备酝酿终于法成而生效。万众瞩目中的它身披七彩神衣——家暴范畴的明确化、扩大化——不止是拳头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家暴;不只是男性,不只是婚姻关系,“同一个屋檐下”就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以及对遭受家庭暴力者的庇佑保护制度的完善……然徒法不能自施,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能否成为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伞,踩着七彩祥云上演“大圣归来”,关键不能只看其生效,还得看其奏效,真正向家暴“亮剑”。

  揆诸现实,“打孩子打老婆天经地义”以及“家丑不可外扬”下的隐忍为上的错误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仍大有市场;对于家庭暴力,过去存在执法不严、“民不告官不究”以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习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当然,现实中,相应的社会庇佑制度、举措仍有诸多不足、不完善之处,这些,成为反家暴法“亮剑”的障碍。

  有道是,良法善治,方显法治之公平正义。对此,一者,做好反家暴法宣传,尤其要做好法制观念更新。要让反家暴法进社区,进家庭,要让人们知道哪些属于家暴范畴,该怎样寻求庇护,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更要将“家暴法管”观念播散。

  二者,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应尽的监督责任。反家暴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负有相关责任。而公安机关更要及时出警等。

  三者,推动执行机制上的科学化和细化,确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达到对家暴的震慑效果。(朱清建)

  评价:精神侵害属违法是进步

  刚刚实施的反家暴法将精神侵害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明确精神侵害属于家暴行为,不仅让法律充满人情味,也是一次法治进步。

  很长时期,提起家暴,很多人想到的都是家庭暴力伤害,而很少有人意识到精神侵害,这样就让精神侵害长期存在于一些家庭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一些人对这种精神侵害长期忍气吞声,而在打击和处理这种行为侵害时,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不仅严重侵害着受害者权益,也损害着家庭和谐稳定。

  如今,反家暴法首次将精神侵害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可以说是一次普法,也是一次法律解释,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和细化,今后再出现这样的侵害,受害者就不会忍气吞声,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这种行为时,也有了法律参考,完全不必像以前那样,空口无凭。

  精神侵害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非暴力伤害,多指分居、冷战等行为,这种行为看似平静,实则充满杀伤力,是一种精神和心理折磨,其危害不亚于暴力伤害和肉体伤害,甚至比暴力伤害的危害更严重,更深刻。因此,将精神侵害纳入家暴范畴可以说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不仅让精神侵害者维权有法律依据,也体现出巨大的人性关怀。(朱丹)

  呼吁:尽快落地生根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和妻子孔素英的离婚大战再起波澜。上午,孔素英来到济南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荣兰祥实施家暴,并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她和亲属。此事无疑又增添了反家暴法的舆论热度。反家暴法能否不负众望,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盾,关键在于其能否尽快落地生根,为公众认可接受。

  之所以担忧反家庭暴力法能否有效实施,主要在于,目前很多人尚存在这样的意识,一是家暴受害者羞于向他人诉说,更少选择公力救济;二是将家暴作为“吵吵闹闹”的家庭私事,外人不便介入。此外,由于家庭内部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即便公权力介入,也难以有效搜集证据,进而判定孰是孰非。也即,除非受害方有确凿证据,或者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已非一日两日,否则,公权力介入的意义不大。更有甚者,将来极有可能会发生一些令人哭笑不得,无所适从的事件,如涉世未深的年轻夫妻因一时斗嘴怄气而报警称遭遇家暴。

  其实,现阶段,指望司法机关介入后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的想法未免不切实际。在“劝和不劝离”的传统意识影响下,司法机关在是否主动介入家庭矛盾方面,在介入程度方面还是非常慎重的。主要在于,部分家庭矛盾经过亲朋好友的劝和,纠纷双方尚能和好如初,公权机关介入后,反而会激化矛盾,加速家庭破裂。甚至,具体的司法工作者会引火烧身,成为迁怒对象。近年来发生的歹徒报复司法工作者的案件中,作案者多为家庭婚姻纠纷当事人,足见介入此类案件的风险系数极高。譬如,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后,施害者不仅不会遵守,反而会破罐子破摔,恶意报复他人。

  总之,反对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小事,更是需要社会关注,公众支持,国家投入的宏大议题。既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爱家庭成员,构建和谐家庭的思想意识。更需要完善心理干预,不良情绪疏导,受害者庇护,人身保护令实施等配套机制,方能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让弱者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史洪举)

  解释:并非纵容道德滑坡

  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其中,很多人或许有这样的猜想。即这岂不是鼓励同居行为吗?这岂不是在纵容道德滑坡现象出现吗?

  之所以将“同居暴力”入法,根本的原因在于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上,凡是暴力行为都应该禁止,尤其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而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上看,暴力是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而无论这种暴力发生在何时何地何处。《反家暴法》的出台,不仅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文明关系,更是将那些即将步入家庭,或者家庭之外的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同居关系纳入其中,这种从宽泛角度入手的立法精神就值得鼓励。当然,更为关键的仍在于落实,即受到暴力的侵害者能够主动寻找帮助,才能够让施暴者无处遁形。

  道德滑坡现象里,婚姻的出轨只是一种现象罢了。而人们之所以选择出轨,也往往有着“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现实问题。既然如此,《反家暴法》将“同居关系”纳入其中,绝对不是鼓励人们出轨和同居,而只是将已经出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杜绝暴力伤害人本身。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用道德有色眼镜去看待《反家暴法》,而应该从更为宽广的视角上分析。看到其中的进步和道德用意。(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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