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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严管理干部,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人社部日前发布通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通知强调,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并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规定酌减(7月4日《北京青年报》)。
养老金与违法违纪挂钩,无可非议
阎淑萍
目前,公务员违法违纪,除了“双开”的人员之外,其退休之后的养老金已经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相挂钩,现在这一举措又扩展到了事业单位,笔者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有助于强化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增多,有的是任职期间违法违纪没有被发现,退休之后才被查处,有的则是利用过去的一些资源,退休之后干起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之前,事业单位并没有明确要对全部涉嫌违法违纪退休人员立案调查及其应降低的福利待遇,使得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自认为只要是退休了,就是“平安落地”了,就进了“保险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种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而养老金不受牵连的做法,使得公众颇有微词,认为有失公平,也让一些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有恃无恐。
养老金关系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此次人社部的相关规定,清晰地告诉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也不是“只涨不降”,如若违法违纪,养老金将被“打折”,这无疑是一招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好棋”。一来,这一措施明确告知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养老金不受影响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同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违法违纪不再享有原有的养老金待遇,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惩戒,是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必须付出的代价;二来,对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也是一个有效的警示,一旦违法违纪,对不起,今后退休的养老金将受到很大影响,由此也倒逼事业单位人员好好掂量掂量其中的利害关系,是图眼前的一点私利,冒险违法违纪,还是为了后半辈子着想,约束自己违法违纪的冲动和欲望。
笔者以为,这一举措,还应当再扩展到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人员,如果违法违纪,也应当影响到今后的养老金。如此一来,才能对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起到最有效的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无论在岗还是退休,都自觉遵纪守法。从这个层面上看,无疑将有助于遏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也能够体现出养老金待遇上的公平正义。
动退休人员的“奶酪”,必须慎重
范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4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自然包括“养老金”,但是,退休职工违法违纪影响养老金的规定一直颇遭非议,此次人社部将其细化和强化,或有待商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设置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降低职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四种,对退休人员起到约束作用的,主要是“降低岗位等级”。对退休人员纪律约束的有限性是设置“降低岗位等级”的前提条件,但是退休人员违纪只盯住养老金,可能也不是个办法。因为对于绝大部分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是其唯一收入来源。国家养老保险主管部门有调整养老金的权力,但是要动老年人的“奶酪”,恐怕还需慎之又慎。
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年老后的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免除了家庭一定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在当今“四二一家庭”模式下,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靠自己的养老金生活,从而减少子女扶养老人和孩子的双重压力,对老年人的生活心态和对家庭的和谐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同时老年生活有保障,给老年人带来了更多的获得感,这无疑也有利于社会稳定。而退休人员违纪后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基本退休费,很有可能动摇其老年生活保障,威胁老有所养,加重家庭赡养负担,这无疑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都不利。
养老金作为老年生活基本保障,应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认定为不可动摇的“固定福利”,更不得作为退休人员违纪处分的“资源”。事业单位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到头来老年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这无论如何讲不过去。因此,对退休人员违纪行为的处分,最好还是另求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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