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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2月15日人民网)
申请撤销监护权易成“纸上谈兵”
史洪举
其实,剥夺监护人资格早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但实践中,极少有人提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以至于该规定鲜为人知。究其原因,既在于观念落后,更在于城乡分化所制造的各种障碍。 就目前农村现状而言,隔代抚养几乎成了约定俗成。大多数留守老人在任劳任怨监护、抚育留守儿童的同时几乎不会向年轻父母提出额外要求,更不会主张相关权利。另一方面,监护照料留守儿童,往往是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的共同职责,单独的某个部门,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会主动揽责,自然更不会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由此,剥夺监护人资格问题,并不是纸上说说那么简单。譬如,应明确具体部门承担主要的监管、监护职责,鼓励慈善组织提供公益服务,要求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仍应负担必要费用。进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体系,让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再成为难题。
促进家长“回乡”“留守”孩子身边
谭浩俊
在法律责任的压力之下,就算家长勉强把孩子带到工作地,养育在身边,就一定能给孩子们提供比“留守”更好的成长环境吗?
好的成长环境不仅仅在于监护人的陪伴,更在于这种陪伴是有经济基础的,毕竟,一些进城打工者之所以选择与孩子分离,看中的还是一心工作为孩子未来换来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这个问题,不妨换个思路,从经济发展的平衡性方面下功夫,通过缩小城乡差距,减少人口的过度流动,让父母回到孩子身边。
事实上,很多外出打工的人,不仅越来越认识到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家中的危害,也越来越感到进城打工的艰难。他们迫切希望能够在家乡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迫切希望离未成年子女近一些。
所以,在强化留守儿童家长监护责任的同时,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也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非常重要的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方面。如果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强一些,留守儿童的问题就不会再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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