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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阵地管理
坚持鼓励恢复重建、倡导维修改建、规范控制新建的工作方针,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工人文化宫阵地建设。
(七)科学规划布局。各级工会要优化盘活存量,科学配置增量,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发展平衡、运行有效的阵地网络体系。重点扶持职工相对集中的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工人文化宫建设,使其成为导向正确、特色鲜明,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经营有效,竞争实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深受职工群众欢迎的新型职工文化活动中心。
(八)加强阵地保护。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人文化宫阵地管理事项的审批管理,依法坚决制止以各种形式非法侵占、处置工人文化宫阵地的行为。全国总工会负责工会所属工人文化宫的不动产处置、新建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工人文化宫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要坚持先建后拆、拆旧建新、拆小建大。拆迁补偿以原址重建、原区域迁建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迁建的工人文化宫,地理位置应便于广大职工参加活动。工人文化宫的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参与拆迁补偿条件的前期协商,并督促、协调补偿方案的落实。对非法侵占、擅自处置工人文化宫资产,或不按批复执行造成工人文化宫资产流失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加大工人文化宫品牌保护力度,未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不得撤销工人文化宫机构和编制;工会阵地承担工人文化宫功能、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的,应加挂工人文化宫的牌子;以建设工人文化宫名义立项的,不得更改工人文化宫的名称和用途。
(九)增强阵地服务功能。围绕改善工人文化宫服务职工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做好工人文化宫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工作。重点加大对建成年限较长、社会效益较好、服务覆盖面较广的工人文化宫的维修改造力度,使其具备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上级工会要加大对县级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维修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重要作用。
(十)规范控制新建项目。工人文化宫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职工文化需求的,原则不再新建。严禁以建设工人文化宫为名,变相兴建楼堂馆所。对于职工人数多且文化活动阵地缺乏的地区,确有必要新建工人文化宫的,必须立项文件齐备、建设资金到位。工人文化宫可以独立兴建,也可以与当地政府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整体规划一并兴建,但要依照 《工会法》规定,保持工人文化宫的独立产权和运营管理权。职工人数相对较少的地区,可按照实用、方便的原则,创办职工文化活动站点。
四、加强资产管理
根据工人文化宫的职能定位,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地开展资产运营模式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主管工会负责,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改为主、转类为辅,将绝大多数工人文化宫盘活。极少数工人文化宫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恢复功能的,由主管工会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转入工会经营性资产序列管理。
(十一)清理出租、承包行为。工人文化宫不得整体出租、承包。各级工会要用1 年时间集中清理工人文化宫的出租、承包行为,把工人文化宫从依靠出租、承包为主获取经营收益,转变到向为工会、职工和社会提供文化服务为主获取效益上来。
1. 工人文化宫一律不得新签出租、承包合同,凡已到期的出租、承包合同不得再续签,能够协商解除出租、承包合同的项目立即解除。已经整体对外出租、承包的,必须限期收回。因工人文化宫大面积出租、承包而基本丧失阵地功能的,在清理完成前,对外不得悬挂“工人文化宫”的牌子。
2. 经协商确实无法解除的局部场地出租合同,该出租项目必须从工人文化宫剥离。剥离办法为:出租场所与工人文化宫场所进行相对的物理隔离,通过出租场地置换等方式,将出租场所集中管理,原则上两类场所不允许互相混杂;出租项目与工人文化宫组织机构进行运作隔离,通过设立公司等方式,对出租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其出租收入纳入工人文化宫预算管理。待出租合同到期后,依法予以收回。
(十二)规范引导合作行为。主管工会要依法依规规范工人文化宫的合作行为,在合作中应坚持集体决策、服务主业、控制风险,坚决不得开展有损工人文化宫品牌形象的合作。支持工人文化宫通过宫宫联合、宫校结合、宫企联合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工人文化宫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工人文化宫的试点运营。
(十三)清理一些名存实亡的工人文化宫。各级工会要用1 年时间集中开展对虽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但无场地无人员无活动的工人文化宫的清理工作,逐步激活该类工人文化宫,恢复其服务职工的功能。工人文化宫资产被有关部门占用,或阵地在拆迁中流失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归还场地、恢复重建;工人文化宫资产被主管工会占用,人员也已经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的,主管工会要归还一部分场地用于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