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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阳:琼瑶的胜利不是终点
//www.auribault.com 2015-12-31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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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近19个月的诉讼历程,台湾作家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日前终于迎来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5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随后,琼瑶以微博发声,称“正义胜利了”,并评价判决结果“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而今,该案终审的判决令整个影视界为之振奋,拍案叫好。但该案诉讼历程之艰难,已然在近600个日夜的努力与挣扎中昭然若揭。据了解,该案之难,难就难在法律法规上对文艺创作中的“借鉴”与“抄袭”难以界定。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文化产业的发展,市场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文化艺术创作中的知识产权纷争也越来越多。众所周知,对经典作品的借鉴是艺术创作中难以避免的,但如何界定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区分,则成为越来越多人都会绕不开的问题。举个最近的例子,前不久,关于国产影片《夏洛特烦恼》是否抄袭美国电影《佩姬苏要出嫁》的纠纷也被炒得沸沸扬扬,涉及纠纷言论的当事人还被出品方告上了法庭。

  从事著作权保护工作的专业律师提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原创的表达内容与形式,而无法直接保护创意和思想本身,因此,编剧在创作活动中,‘可借鉴创意,别抄袭表达’。”可是,在不少具体案例中,由于具体法律细则和制度的缺位,“借鉴”与“抄袭”往往只是“一步之遥”,连律师们也是“雾里看花”不明一二,又如何才能避免让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去“踩线”呢?

  创作和市场的发展已经走在了前面,保护从业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也应当快步跟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落实,只有这样,整个文化行业才能在健康的秩序中获得长远的发展。一桩案件的胜利固然令人喜悦,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才是保证这种胜利得以延续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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