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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芜湖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芜湖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宾馆坠楼身亡事件发布声明:事件定性为重度醉酒状态下导致坠楼的意外事件。(1月5日《新安晚报》)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重度醉酒之后,当事人常常“懒得行动”,特别是在入住酒店房间之后,很难想像还会有“坠楼身亡”的;当然,有“一般”就有“二般”,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迷迷糊糊的,也不是说一点没有坠楼的可能;而面对“女大学生与两学弟开房坠亡”,芜湖警方这500字左右的通报,浓缩一下就是“重度醉酒导致坠亡”,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我琢磨再三,总觉得有些“雾里看花”,也疑问多多。
一者,到底是从何处坠楼的?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地,不外乎两种可能,或是从房间的窗口坠楼的,或是走出房间后从其它地点坠楼的;对这个“坠楼地点”,警方的通报不应该简省的,而“简省”了,容易让人“猜想”。
二者,吴某是怎么发现陈某某坠楼的?“凌晨5时许”,对于年轻人来说,特别是在头天晚上大家都喝了不少酒的情况下,那三位少男少女,应该还正在梦乡里,这个时候,吴某到底是起夜解手还是干别的事而发现陈某某坠楼的,对此,警方也不该“惜墨如金”。
三者,死者陈某某是独住一个房间,还是与当事人季某某、吴某“混居”的?从先前的报道来看,陈某某死前与家人的交往并没有异常表现,而笔者没有猜错的话,他们三人应该是“混居”的,这其间,到底有没有“是是非非”,起码,警方应该多少有所澄清才是;问题之所在,为何三人当中只是陈某某而不是他人“意外坠楼”?
面对“女大学生与两学弟开房坠亡”这起案件,警方的通报,当然是在给外界“释疑解惑”,但,这“重度醉酒导致坠亡”的结论,犹如一个大谜团,让人们“疑问多多”而“猜想多多”,对此,警方有必要进一步地“拨云驱雾”而来个“二次通报”,以求“公开公正公平”;必要时,安徽省公安厅应该对此案件发出负责任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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