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法律不能“缺位”
张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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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来源: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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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青 作
2月1日凌晨,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除时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内蒙古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其他26人均给予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呼格母亲得知消息气得浑身发抖,接受不了:“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去承担刑事责任,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2月1日《北京青年报》)
千呼万唤终出来,舆论波涛仍难息!呼格案的追责,终于在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沉冤殒命近20年、有关部门正式启动追责程序一年之际有了结果。不过这份追责清单,却似乎与社会舆论尤其是受害者家属预期相去甚远。一边是一条枉裁屈死的生命,一边是根本不可能伤筋动骨的27份党纪政纪处分,反差如此巨大,公众感受怎不受到强烈冲击。在对冤案的追责中,为何处罚几乎全是党纪政纪处分,法律去哪儿了?
让纪律的归于纪律,让法律的归于法律,让道德的归于道德,让舆论的归于舆论——这才是健全社会的正常之道。令人遗憾的是,从1996年6月呼格吉勒图经草率审判被执行死刑开始,在长达十多年之中,一切都被颠倒了。纵观呼格案追责,除了冯志明以外,其余26人都只需承担纪律责任,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当真是呼格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吗?当真是对错案负有责任的26人都没构成职务犯罪吗?追责时,这些拷问显然不能绕过。
作为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呼格吉勒图冤案注定要写入中国法治史。对于这起冤案事实的厘清、结果的追责,必须以法律尺子裁量、用法律语言阐释,让公众普遍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之存在。党纪政纪处分,取代不了法律追责。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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