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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改变个案是进步还是破坏
//www.auribault.com 2016-08-31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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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鸣

  观点激烈交锋的背后,是社会进步的期待……

  准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电话诈骗,9900元学费被骗后郁结而死。事件曝光之后,全民关注,嫌疑人很快被抓,日前,最后一个嫌疑人落网。

  但这起电信诈骗引发的思考远未结束,诚然,在舆论的围观下,案件迅速告破,但更多的人开始思考,大量没有成为舆论焦点的诈骗案件,破案是否会依旧遥遥无期?

  更深一层的问题是:围观改变了个案的进程,但对于普遍的司法公平,究竟是帮助还是伤害?舆论有加速执法效率的一面,是否还有破坏法律公平的另外一面?本报邀请了两位研究媒体和司法的学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正方

  舆论是进步的助力

  张国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传媒的作用是什么呢?第一,上传下达,在传媒高度发达之前,很多底层的问题,由于缺乏传播的渠道,很难被更多人所知晓。但今天不同,网络一旦曝光,立刻天下皆知,就如电信诈骗,受骗者相对来说总是少数人,但绝大多数人,一定受过诈骗信息的骚扰,所以,当悲剧被互联网曝光之后,一下子引发了普遍的同情。

  传媒的第二个作用,是议题设置,以往这是传统媒体的事情,现在新媒体亦有此功能,一个议题,不管是自发成为公共议题,还是有人推动,一旦关注的程度够高,大到国家决策,小到个人生活,都可能受影响。而议题设置,恰恰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比如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美国政府和军火集团其实就已经掀起了大规模的社会关注,妖魔化对方,最终在美国形成了一种大范围的趋势和共识:打不打已经不成问题,问题是怎么打而已。

  舆论有没有弊端呢?肯定有,比如曝光隐私、扩大矛盾等,一百年前美国的“扒粪运动”,扒出来的全都是对的吗?肯定不是,也有炒作、歪曲、片面、造谣等各种不负责任的报道,但媒体的强大,甚至美国的强大,就是在这些炒作中一点点崛起的。负面的效果肯定有,但一个社会的进步,就是在不断的趋利避害中实现的,不能因为有负面效应而全部否定,互联网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之一,这是肯定的,关键在于选择什么样的做法。

  怎样才能趋利避害?我想有三个方面需要重视,第一,掌握话语权,政府和主流社会必须牢牢掌握话语权,话语权这个东西,你不争,别人就占了,而国家总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因此,国家总是话语权最合适的掌握者。其次,网络话语权的争夺极其激烈,有资本的力量,有国外的力量,有各种思潮的力量,所以必须要打起精神认真对待。其三,争夺话语权的目的,是疏通民意,是让每个人都有畅通的表达渠道,让网络推动正面价值观的普及,也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近刚刚读了一本书,叫《互联网时代的文化疆域》,这本书的作者认为,互联网无论怎么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情、脱离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前些年,互联网上出现很多负面现象,恶意炒作、网络暴力、暴露隐私、干预执法等,原因在于,我们那时候对这个新兴事物重视不足,忽略了互联网传播和传统媒体的传播其实是一回事,因此没有形成制约和规范互联网传播的基本规则,使得互联网传播野蛮生长,背离了文化传统。我们看那些谩骂、攻击、造谣、揭私,与我们传统的仁义礼智信、勤劳善良等文化,其实都是相背离的。但在今天,我们的社会已经开始重视互联网传播的基本规则,重视它背后的文化价值。就如当前最火的明星离婚事件,它固然有八卦的成分,但不止于八卦,为什么网上出现一面倒的舆论?因为另一方的作为,冲击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不符合多数人普遍的价值观。所以,一个正确的文化,关键在于它能禁止一些东西,也就是说,它有它不可逾越的底线。某种程度上来说,舆情有时候反映的恰恰是文化的价值观,所以,以正确的文化价值观引导,发挥网络舆论的正向作用,互联网一定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反方

  应该警惕舆论审判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我的一位研究生,曾被电话诈骗1万元,后来我们也采取过一些救济措施,如报案、求助于媒体等,但至今依然未能破案。

  其实不少人都遇到过类似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徐玉玉案迅速告破之后,反而引起更多争论的原因。徐玉玉案的迅速告破是一个偶然事件,一方面,临近开学,这个诈骗案触到了教育收费的痛点,另一方面则和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有关,因此迅速成为舆论热点,推动破案过程,但这是不可复制的,大多数诈骗案件不可能引发这么大规模的围观。

  围观使得案件迅速告破,这看起来是一件好事,多元社会必然声音多元,舆论监督不可或缺,司法当然也在监督的范围内。但问题是,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舆论过度参与审判,甚至未审先判,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就很可能被逆转,把舆论监督变成舆论审判。

  就如徐玉玉案件,嫌疑犯已经落网,但是在这么多人围观之下,这么多人的口诛笔伐、无限谴责之下,最终审判的结果,会不会也“从严从重”,甚至“过严过重”,使违法犯罪的人承受超出罪行范围的惩罚?这样的事情并非没有发生过,1997年,郑州发生一起交通肇事,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撞到一对父子,孩子被撞飞后死亡,父亲被卷入车底拖行1500米,事故被报道后引发了公愤,在舆论的一致谴责下,张金柱被判死刑。这一案件后来成为舆论审判的典型案例。另一则案例是2006年发生的广州自助取款机多吐钱事件,当事人许霆一审被判无期,随后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舆论监督变成舆论审判,使得舆论代替法律,法律的威严和公平被破坏,人们相信舆论超过法律,更多的不公平被淹没在少数几个热点事件背后。就好像最近的明星离婚案,大家不是按照法律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反而在往上不断地晒证据攻击对方,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觉得舆论的优势更胜于法律的裁断。

  一直以来,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媒体怎么炒作是媒体的事情,司法机关不受影响就可以了,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很多时候,舆论一旦关注,司法不受影响的可能性就太小了。

  当然,警惕舆论审判,不是不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本身是维护公正的途径之一,关键在于以怎样的方式去监督,特别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非常发达,因此更迫切地需要一套完善的舆论规则。我认为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厘清。第一,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首先要推动新闻市场的健康和完善,否则就可能出现一边倒的舆论暴力。第二,舆论要宣扬正向的价值观,但同时也应该允许批评,批评也是建言的一种,批评负面价值,也是建立正向价值的一部分。第三,一些律师善于利用媒体达到目的,这就需要媒体有全面而平衡的报道观,不能偏颇,一旦偏颇,就可能使得一些人利用媒体得利。第四,媒体的从业者一定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知道法律常识、遵守法律是前提,平衡报道则是职业素养,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一点,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乃至自媒体都是一样的。尤其是自媒体,目前在管理上虽不能完善,但国家目前在自媒体的管理上,已经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管理,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造谣现象。

●记者手记

  法律即正义

  公元前632年,晋文公重耳率诸侯至河阳,周天子来见,《竹书纪年》中记载“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这样的记载看起来不算什么,但到了孔子那里就行不通了,因为天子跑来觐见诸侯,有违“君臣父子”的传统伦理,所以孔子在《春秋》中大用春秋笔法,为天子遮丑,改成“天王狩于河阳”,说天子其实是去狩猎,顺便接见诸侯。

  孟子说“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孔子是圣人,也是史家,圣人是最高的道德模范,史家则讲究秉笔直书,当两者不能兼得时,孔子也需要痛苦地选择,舍弃真相,维护价值。

  两千年前圣人的苦恼,今天的人同样也有:当我们过多地表达个人的价值时,是否会因此造成意料之外的问题?我们一心祈求正义,但是否也会因为过于迫切,反而伤害了正义?

  幸好我们生活在现代社会,有办法解决圣人的矛盾,不必做痛苦的选择。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准绳,也是底线的道德,法律追究真相,也维护价值,从本质上来说,舆论和司法之间并无矛盾,舆论所追求的真相、正义,本身也是法律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舆论审判、舆论倒逼司法等现象,和法治建设的尚不完善有关,所以,努力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才是消弭矛盾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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