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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该有“农妇追凶17年”剧情
//www.auribault.com 2015-11-24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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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背景下,一桩命案绝不应让受害者去承受追凶代价,那是公民个体与法治都难以承受之重。

  听起来,这像是电影里的剧情,可其悲怆厚度,又远非虚构的影像语言所能抵达。据新京报报道,17年前也即1998年元月,河南农妇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李桂英就此踏上了追凶路。17年来她寻遍十余个省份,追踪杀害丈夫嫌疑人,5名在逃人员4人已归案。

  追凶17年,这让人想起了《失孤》里寻子18年的主人公,二人同样执着,同样在找寻之路上不言弃。到头来,将拉扯五个孩子、照料年迈父母和跨省追凶一肩挑的农妇李桂英,终于让5名逃犯中的4名归案。为报“杀夫之仇”,17年“疯找”,李桂英的所为满是悲壮色彩。

  而这种个体悲情,恰恰映衬出有关方面角色担当的缺失。该事件中无法回避的追问是:当地警方去哪了?都知道,杀害他人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当地警方必须立案侦查并及时追查凶手。且与陌生人间的作案不同,凶手跟受害者均系同村人,公安部门认定谁是嫌疑人并进行追逃,理论上不难。

  可这17年来,李桂英却做了大量警方该做的工作。与其坚持坚韧成对照的,则是有关方面在“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中呈现的懈怠姿态。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有主动搜集线索、追查嫌疑人、将其送往被告席重要职责,受害人或家属只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无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帮助追凶的义务。要求受害人家属提供线索后再开展工作,无疑是逃避自身责任的表现。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同态复仇或快意恩怨式的“私力救济”,早已不值得鼓励,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和处置均应有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尽管说,嫌犯四处逃窜,缉凶确需不小成本,可既然嫌犯未被迅速“捉拿归案”,随着时间推移,办案水平和技术在提升,异地协作办案模式在成熟,相关警方理应尽责,而不应留下有案不破、消极作为之虞。

  遗憾的是,当年有关部门的涉嫌失职加剧了案件侦破难度。有民警称“经费和警力都不够”,可再怎么不够,如此草率地对待一桩命案也难令人信服。这不是苛求其“命案必破”,而是要求其恪守职责:连没经过破案训练、也没搜查讯问等办案权力的农妇都能追到凶手,专司破案的警方怎能破不了?

  据报道,两名凶手被抓时已改名,其中一名还曾于2011年回到案发地派出所办身份证并改了姓名。其本是重点监控对象,涉事派出所工作人员何以未将其身份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当地警方网上追逃系统震慑力又何在?就此看,显然有必要对当地有关人员的推诿塞责、怠政失职进行调查、问责。

  个案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色的“试金石”,虽说该案案发已久,可即便是作为“遗留问题”,也应在有法必依的法治姿态下得以解决。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身也有赖于司法人员的恪尽职守。只有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司法机关高度负责,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现实,而非奢望。

  一个农妇的悲情,对应的是一个法治不彰的暗角。而法治语境下,绝不该有“农妇追凶17年”式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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