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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11月24日《长沙晚报》)
与过去相对单一的起征点税制相比,“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无疑包含创新之义。这意味着个税改革将告别固有模式,有望在30余年的不断量变的基础上,实现个税征收方式“质的飞跃”,其意义不容小觑。
个税的全称是个人收入调节税,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其设计初衷就是运用税收的杠杆“削峰填谷”,让那些“先富起来的”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或免交税,缩小两者收入差距,防止贫富分化过于悬殊。在当时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个税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一方面,沿袭至今的分类计征的个税制度,虽然征管简便快捷,但有损社会公平。比如,工薪所得基本上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能确保个税滴水不漏地收缴入库,而对于那些真正的高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如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房屋租赁所得,因其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往往能轻易逃过监管的法眼,加之小部分高收入者纳税意识不强,甚至刻意逃税,最终形成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较重的“税负倒挂”现象。对此,有人直呼“个税已沦落为工薪税”,有劫贫济富之嫌。
另一方面,局限于调整起征点的历次个税改革,尽管起征点从1980年的800元逐步调整至2011年的3500元,但是这种数字上的“步步高升”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放在物价与工资水平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却被稀释了。正如一些专家所呼吁的,合理的个税起征点应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上调,否则极易剥夺民众的获得感。同时,“一刀切”式的起征点并不科学。一则,在现实生活中,同样月薪6000元,有人可能“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有人可能要“上有两个老人要赡养、下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如要他们缴纳数额相同的个税,显然不合理。二则,地域购买力的差异也不容忽视。北上广深月入一万的人,月薪所得可能购不到0.3平方米的房子,而在三四线城市,同样收入则可能购得3个平方米的房子。可见,尽管两者工资水平的绝对数量是一样的,但两者生活质量却不可相提并论。
惟其如此,不能将个税改革仅仅看成是一个分类计征的改良或起征点微调的简单问题,而是应融入更多的接地气参数,使之更科学、更合理、更精细。诚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是块难啃的硬骨头,因为综合计征,除了有赖于完善的个人财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公民纳税号码终身固定化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撑外,征收的手续会更加复杂而繁琐,监管的层面将更加变化无穷,但是,毋庸置疑,这样的个税改革更能彰显出体恤民生的温度,是值得用智慧与决心去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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