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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的协议,实质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施与当事人的“封口费”,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的法治无知,且让简单案件长期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而得不到解决。
据报道,1995年,安徽霍邱县村民陈家杨被警方认定为杀人嫌犯并被羁押。两个月后“死者”归来,陈家杨当晚即被释放。按正常程序,该案在赔偿问责过后就能圆满解决。遗憾的是,公安机关面对自己的错误羁押,却选择了“私下和解”的方式,与当事人签订了所谓的“不追责协议”,不仅没有案结事了,反倒引发当事人经常上访、官司不断。
从羁押和释放均未出具任何手续,到公安机关承认存在刑讯逼供,刑事执法中的违法责任不难判断。20年前的法治环境毕竟不如今天,今天打捞起这个案件,虽然其中的刑讯仍值得反思,但完全细究刑讯元凶似乎有些刻板机械。相反,公安机关与当事人签订的那一纸“不追责协议”,倒更能透露出几分现实痹症,其教训值得今天的执法者认真汲取。
害怕担责,在金钱补偿的基础上签订“不追责协议”,这种做法至今仍有“市场”。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的协议,表面上打着“协议”的旗号,实质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施与当事人的“封口费”,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的法治无知,且让简单案件长期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而得不到解决,甚至滚雪球般变成“历史难题”。
违法的协议自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一旦当事人反悔,陷入被动的不只是执法者,还有更多的国家资源被浪费。本案的纠错原本极其简单,但是其处理方式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堪称“完败”。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一个法律上确定的赔偿标准,私下补偿引起的反倒是合法权益诉求的无终结性,提起信息公开诉讼不过是“曲线维权”的方式而已。且这种权益的不确定性还导致当事人生活的不稳定,20年前的村“首富”如今变得“家徒四壁”,很难说与其长年上访没有任何关系。
对当地公安机关而言,为此耗费的财力精力与公信力损失,并不比需要依法承担的责任少。按照法律标准,错误羁押两个月的国家赔偿金并不多,刑讯逼供造成的医疗费用再多也有限数。而本案中,警方不仅在两次救助后为当事人协调申请了低保,还连续几年进行慰问,结果反倒演变为一桩烫手山芋般的“积案”。对国家资源而言,从不断上访到提起行政复议,从县法院一审判决“把球踢回公安局”到当事人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各种资源耗尽却对解决案件实质问题几乎没有意义。
昨天的错案,今天的镜鉴。透过一纸荒唐的“不追责协议”,我们当警醒法治无知带来的苦涩后果。逃避法治化的解决方式,公权力终将陷入自己编织的无休止的利益纷争中,这就是不依法办案的代价,更是不及时依法纠治错误执法的代价。
本报特约评论员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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