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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庭审,终究要促成法治共识
朱珉迕
//www.auribault.com 2016-01-12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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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审两天的“快播案”,竟审出了一场“律政大戏”,进而成为全民的舆论狂欢。庭审休庭已有数日,舆论的喧嚣却未终止。对于快播的罪与非罪,及其牵扯出的网络伦理与技术边界的问题,掀起的是一次空前的集体辩论和围观。

  对快播案的围观,源自其有些超出预计的开放——不仅是庭审在物理现场上依法公开,更藉由网络直播的渠道向全体公众开放围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并提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语境下,这场“全透明”的庭审显然是一次重要标杆。它意在显示,司法公开是一个没有倒退余地的大趋势,而公开后迎来的众声喧哗,正是对“阳光司法”的催化剂。

  当然,众声喧哗是个好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众声喧哗都能助力司法。有网络媒体在贴出快播案庭审实录时,特别加注一句“非影视剧本,请严肃阅读”。看似调侃的背后,多少也有些无奈——这之前,快播案庭审中的各种辩词和诉词,被无数“段子手”们编成了形形色色的“金句”,而这恰恰是“全民狂欢”的源头。在不少人眼里,一场严肃的庭审,被简单抽象成一个“口若悬河的辩方”同“无力抵抗的检方”之间的激战,从中得到的是“搬个板凳看戏”式的快感。

  有这种快感,也是人之常情。但庭审毕竟不是演戏,而是真刀真枪的法律交锋,若是仅仅从中抓到段子和笑料,怕是浪费了司法公开的良机。另一方面,急于对控辩双方的表现作出断语,进而对双方的对错是非作出决断,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以审判为中心”,就规定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均不能脱离庭审的场域;对罪与非罪的认定,也来自于法庭上的证据展示和论辩呈现,而不在于其他任何力量和因素。法庭的决断权在于法官,作出决断的依据在于法律,决断的过程需履行程序。在法官依据法律程序作出决断之前,不应有外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影响。换言之,在判决之前就急于声称王欣“有罪”,或是忙于为快播开脱,都不是正确的“围观姿势”,而可能变成“站队”。

  对司法公正而言,“站队”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公开自然就是欢迎围观,而围观是为了监督实现公正的过程。比起嘲笑某一方的“无能”,或是指责另一方在“狡辩”,庭审的围观者们更需要做的,其实是检视司法程序的履行过程是否合乎规范、最终的审判结果又是否依循法律逻辑。换言之,人们更需要围观程序的正义与否,而不是某一个是或非的结果。而“站队”恰恰会过度重于结果,而造成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就舆论场而言,忙于站队,可能让公共讨论变成非理性的撕扯;就法治而言,简单站队,也可能在不经意间伤害法治本身的尊严。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庭审乃至各类法治问题的围观,最终是要促成法治共识。这种法治共识,包括最基本的“审判权不受法外干预”,这既包括行政干预,也包括舆论干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近日在多个场合谈及司法改革,其反复强调的一条,就是包括政法委在内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可对具体案件审理加以干涉。这种对法外干预的坚决摈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显然,无论所持立场为何,一旦将“围观”变成“站队”,无形间就暴露了一种“干预的本能”。

  另一方面,围观要促成的法治共识,也是对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作出审视和反思。就快播案而言,需要辨析的问题显然不只是在法庭当中。技术是不是意味着天然“无罪”?在“性”方面的个人权利与公共责任边界如何厘清?针对互联网传播的法治漏洞又如何予以弥补?如此种种,都是快播案留下的未竟之问。值得欣喜的是,在前期的“狂欢”之后,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派”和“技术流”,从真正的法治角度对快播案及其衍生出的问题进行审视和回应。这种理性讨论的出现和生长,正是“围观”的宝贵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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