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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召回”要制度不要噱头
丁永勋
//www.auribault.com 2016-02-29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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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召回要形成制度,至少应该明确,哪些情况下干部应该被召回,通过什么程序决定谁被召回,干部被召回后怎么办。还要看在具体实施中,能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

  除了汽车、家电,领导干部也有了“召回”制度。在云南省砚山县,经日常监督、民主测评、组织评价等程序,第一批36名不胜任现职的干部被公告召回,进行“回炉再造”。

  实行干部召回,砚山县并不是第一家。贵州黔西南州曾实施干部召回试验,半年就有1668名干部被召回,其中包括这项制度的设计者;另外,青海海东市、湖北黄石市都对违反相关规定、工作开展不力的驻村第一书记实施召回,并引起较大反响。

  干部召回制,借用了商品召回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通俗表述。对此,中央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央办公厅去年专门下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并要求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干部召回制度,就是这一规定实施办法的“地方版”。

  干部能上能下,应是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能上不能下,不仅会滋生贪腐懒政,也不利于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不符合选人用人的规律。而以往,干部一旦上去就很难下来,除非因为违法违纪被处理或者因失职渎职被问责。对于那些不构成违法违纪,却不思进取、不能胜任的慵懒散漫干部,不敢担当、无所作为的“太平官”,还缺乏有效管理办法。干部召回制,填补了这一块制度空白,让干部能上能下有了具体抓手和操作办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干部召回制确实是一项创新。从这些地方的实践看,这项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对那些慵懒散漫干部,产生了一定震慑效果和舆论压力,也被认为体现了有奖有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不过,在先行先试的地方,干部召回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召回条件和标准不明确、过度依赖民主测评“唯分数论”,甚至层层下指标定任务,变成了极端化的末位淘汰,这就达不到制度所要求的相对稳定性和正向激励效应,会引起一些人的不满,甚至可能变成打击异己的手段。

  在一个利益相对固化的生态中,要实现干部能上能下,需要制度创新,而不是华而不实的“噱头”。干部召回要形成制度,至少应该明确,哪些情况下干部应该被召回,通过什么程序决定谁被召回,干部被召回后怎么办,如何实现干部淘汰和再上岗。还要看在具体实施中,能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真正实现奖勤罚懒的目的。

  是否具备这些条件,是衡量干部召回是制度创新还是宣传噱头的观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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