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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的最高人民法院
张保生
//www.auribault.com 2016-03-0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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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十多年的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回顾最高人民法院,它的角色发生或正在发生两个重要变化:一个是从传统的纠纷解决者向司法制度建设者的转变。第二个就是从过去被动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向公共政策形成者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定位,按照中国的宪法,它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同时它还肩负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样的职能。在其建立的早期,最高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和其他地方法院是一样的,它负责较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还经办了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

  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中国开始探索以强化庭审功能,加强律师辩护和法律职业化等为重点的审判方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一五改革纲要”,将审判方式改革作为重心,反映了一种由过去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改革趋势。它的角色也经历了一个由个案审判、解决纠纷的工具,向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谐价值的维护者和平衡者的转变,其司法理念逐渐由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

  在司法理念方面体现为:第一人权理念的增强,这是伴随着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第2条增加了保障人权的条款。第二是当事人主义的引入,在民事诉讼方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就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弱化了法官的庭审控制权,增强了当事人在民事法庭上的对抗性。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则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平等对抗的理念,将诉讼活动的中心由侦查逐渐转移到庭审,将保护被告人权利和程序公正提到了核心的位置。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证据制度建设。在人权价值的影响下,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引入后,对证据制度的关注,实质上是对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地位和能力的关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专门的诉讼证据规定,一个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一个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2010年,针对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方式作出了回应,就是大家知道的“两院三部”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一个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一个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这两个证据规定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并且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接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2013年推动裁判文书上网,还有量刑规范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等。这一系列举措,或者说一系列改革的措施,都体现了从被动执行法律和政策到能动地形成公共政策的趋势。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形成公共政策的功能方面还在逐渐增强。比如,就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来说,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典型案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民生保障、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家庭暴力、性侵害儿童、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传播等等,范围非常广泛。在这种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大环境是法治国家建设,另外就是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推动了法院系统的去行政化,另外就是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写入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方面做了一些推动工作。以审判为中心针对的是过去“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为前提,如果不能实现证据裁判,庭审实质化就很难做到。因为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但是,目前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一个是证据制度现在还不完善,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还有很多立法上的问题,或者说在中国比较有特色的司法解释方面也存在大量的问题。比如,质证的虚化问题。证据制度不健全,以审判为中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那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则做统一的司法解释,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定,或者叫“三证合一”,可能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希望通过人民法院层面证据规定的完善,能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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