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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台籍犯罪嫌疑人于法有据
王君祥
//www.auribault.com2016-04-14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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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肯尼亚警方将4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国大陆完全符合国际法,这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与政治以及所谓的“主权矮化”完全无关

  近日,肯尼亚警方将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的45名台湾人遣送大陆。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案件,台湾当局法务部官员也对肯尼亚警方行为加以肯定,但是,这起事件却饱受台湾悲情主义和民粹主义声音的批评,被台湾的媒体和政客炒成热点政治问题。

  事实上,回顾肯尼亚遣返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始末,肯尼亚警方遣返台湾犯罪嫌疑人回中国大陆并无不妥。这起案件是中国大陆依据刑法行使属地管辖原则的结果。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当前案情调查,这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全部是浙江、北京等大陆人。此案犯罪结果地在大陆,中国大陆当然享有管辖权。同时,由于此案中没有台湾籍的被害人,所以台湾地区“刑法”第4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并不能适用。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5条列举了本地居民在境外犯罪受到管辖的罪名,诈骗罪排除在外。因此,台湾根本就不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台湾的某些政客和媒体在没有了解是否享有管辖权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就站队批评是不负责任的。

  近年来,大陆和台湾处理台湾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有两种模式:一是将犯罪嫌疑人按照其籍贯各自遣返回大陆和台湾。这种模式往往适用于案件由大陆和台湾两岸警方联手有关国家共同侦破的案件,而且这些案件的被害人既有大陆人,也有台湾人;第二种模式适用于没有台湾警方参与的电信诈骗案件,即案件仅仅由中国大陆警方和有关国家联手破获,且案件被害人全部为大陆人。此时,则是由有关国家将包括台湾籍和大陆籍在内的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大陆。例如2010年12月,中国和菲律宾两国警方曾联手逮捕涉及电信诈骗的14名台湾嫌犯和10名大陆嫌犯,2011年2月,菲律宾警方将这14名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大陆。此次,肯尼亚警方将45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大陆,正是因为该案件的侦破是中国大陆警方和肯尼亚警方密切配合的结果。进一步讲,上述遣返台湾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模式深层次原因,也是有利于案件侦查。

  为便于案件侦查,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遣返到对案件侦查有一定突破的国家。例如,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中,虽有缅甸、泰国提出引渡主犯糯康的请求,但是老挝还是出于管辖权和便于侦查的考虑将糯康移交给中国。这次发生在肯尼亚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国大陆警方早在2014年12月立案,并与肯尼亚开展合作,进行了缜密调查。肯尼亚警方将45名犯罪嫌疑人缉捕并遣返到中国大陆会加速案件侦破进程。

  事实上,肯尼亚警方将45名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大陆后,台湾和大陆警方仍然可以按照《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的框架来处理后续的问题。大陆警方会依法保障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台湾警方可以派员到大陆了解情况。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发现案件被害人还有台湾人,台湾警方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与大陆警方协商,完成调查程序后也会将这批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台湾。2011年菲律宾将14人遣送给大陆后,台湾方面就是依据上述原则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的。

  多年来,台湾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给两岸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据我国公安部统计,每年约80多亿元诈骗赃款在台湾被取走,因两岸制度差异,多年来仅追回12.7万元。如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是两岸警方执法合作的重点。此次肯尼亚警方将4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国大陆完全符合国际法,这仅仅是一个普通的电信诈骗案件,与政治以及所谓的“主权矮化”完全无关。两岸警方应当携手密切合作,就防范和惩治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构建执法合作机制,造福两岸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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