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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6月25日中国网信网)
“互联网+”暖风劲吹下,移动互联网已经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就明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另一方面,“互联网+”行动计划不断助力企业发展,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已经进入到了新的阶段。
“互联网+”让各行各业感受到了新生力量,互联网大会让人们感知到了网络无限魅力。作为互联网重要组成部分,搜索引擎也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无状,又导致大规模“搜索”活动的集体无意识,背后甚至暗藏着叵测的居心和复杂的利益冲突。比如说,部分网络搜索结果就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了公众判断。
国家网信办出台《规定》,就有助于破解信息搜索服务怪状。毕竟网络信息搜索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科技的复杂议题,涉及到监管滞后、技术乏力、网站把关不严、用户法律意识淡漠等众多因素。此次国家网信办出台《规定》就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以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监督管理执法部门的相应责任,有助于全方面规范网络信息搜索行为。
比如说,《规定》中就契合了民众呼声,明确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事实上,在网络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语境中,网络也已成意识形态斗争主战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写道: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网信”首次入法,已经凸显出国家对网信工作的高度重视。自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成立以来,提出“七条底线”,发布“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接连发起了“净网行动”、“剑网行动”、“护苗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依法治网有效推动着网络空间不断趋于清朗。而今出台《规定》,也是依法治网再加码。
当前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边界已经越来越模糊,每一个接触网络生活的人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互联网的影响。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已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在未来更好地享受到网络带来的自由与便利。希望《规定》出台能够激发信息技术中蕴藏的正能量,将网络治理法治化推向更深层面,进一步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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