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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并不意味着一旦扶贫资金精准化后腐败就会自动解决或自行消失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通过开展多轮次、滚动式重点督办,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对第一批重点督办的九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
这九起案件之所以“典型”,是其几乎涵盖了扶贫领域有可能发生的主要腐败行为:一类是渎职腐败型,如因把关不严或监管不力,致使扶贫资金被子虚乌有的项目所骗取,或宝贵的扶贫贷款被错误发放;另一类是主动腐败型,如故意截留扶贫资金,明知是专项扶贫资金而违规挪用,或通过主动编造虚假资料套取扶贫补助款,骗取的资金或被负责干部所贪污,或被作为单位“福利”挥霍一空。
扶贫资金是公共财政资金中处于“末梢”或“最远端”的公共开支或投入,资金目标对象不易定位,资金使用不易跟踪,腐败现象容易滋生。过去的经验是,一些扶贫资金成了“唐僧肉”,形成了“年年扶贫,年年仍贫”的局面。为了解决扶贫资金在投入上的固有问题,国家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对策,使资金流向的各环节都有其专属“标签”,解决了不易定位和不易跟踪等弱点。然而,精准扶贫并不意味着一旦扶贫资金精准化后腐败就会自动解决或自行消失。正如中央纪委公布的这九起案件所示,若渎职或勾结共谋,虚假的扶贫项目有可能被活生生炮制出来。
强化监督工作,是预防和打击扶贫腐败的关键环节。落实县、镇两级部门的监督主体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性,扶贫项目要公示,扶贫项目资金划拨前后也要公示,可以适当建立保证人制度,强化监督力度。扶贫项目验收也是事后监督中的重要一环节,项目验收应通过随机抽查、公示核查、调查访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把扶贫腐败扼杀在未成之前,发现已发生的腐败行为。
执行纪律是预防和打击扶贫领域腐败工作中必须要补上的一个短板。在基层工作人情、亲情、宗情、村落关系错综复杂情况下,很多严肃问题有可能被淡化,扶贫资金成了“关系资金”。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与自觉性,是解决精准扶贫工作中预防腐败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加强监督和执纪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问责,严肃追究责任,严查腐败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监督、执纪、问责,环环相扣。总之,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关系着我国全民奔小康战略部署,绝不可让腐败行为搅乱了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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