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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文化利弊及创造性转化
田成有
//www.auribault.com 2016-08-22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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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何对待本土传统法文化?如何看清其中的利弊,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话题。

  传统法文化注重和谐。主张和为贵,讲究“天人合一”,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地万物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支撑、有机联系的整体,人应与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只有处于和谐的关系中,才能各得其所、获得发展并生生不息。

  与西方社会把公平、公正看成法律的价值相比,中国人更为看重和谐和秩序的作用,甚至把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归宿。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是看是否和谐、安定、有序。在生而有序的自然状态中,万物皆有生命,都应合理利用,合理开发,都应得到尊重,和谐有助于社会安定,拥有了和谐观,我们才会发自内心与万物共生共荣,才会产生民与物胞、人命关天、哀矜折狱的人文关怀。但不惜丧失对公正之追求,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作为代价,也可能失去了规则的信守、丢失了公正和丧失底线。

  传统法文化注重礼治。“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礼法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人们在行为选择时,必须克己复礼,循规蹈矩。在等级秩序中,人必须找到自己的角色和定位,但深陷等级关系的网络结构中,人不可能形成追求自由、公平、正义、权利的行为模式。礼的发达,造成了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礼的盛行,也束缚了人的思想,约束了人的行为,压抑了人的创造,个人在社会中毫无立足之地,个人价值消解在群体中,法律意识缺乏,公民意识、权利意识不发达,对法律的不信任也就必然加剧。发生了纠纷多是找熟人通融或找有威望的人说和。

  传统法文化注重德治。古人认为“为政以德”、要“以德服人”,在儒家看来,法律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这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德治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的力量改造与净化,形成“仁政”;法治太过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要通过道德感化,进行道德说教。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宝贵价值就是“仁者爱人”,就是对人的心性或德性的看重,对于道德力量的高度自觉使得中国更信赖道德修养的规范作用而不是外在的法律制度。传统法文化看到了法律的这种局限性,法律确实不是万能的,天然的滞后性,执行的有效性,都需要道德发挥法律所不能发挥的功效。

  德治作为一种“内发的统治”,有其独到的精贵之处。但什么是德?德的标准是什么?难以衡估和操作。如果把希望寄托在统治者的德性修养上,欠缺外在有效的、公共的监督,不足以约束邪恶、腐败。一旦统治者无德时,对缺德的暴君污吏,往往束手无策。

  传统法文化注重人治。中国传统主流文化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律仅是一些僵死的条文,如果缺乏贤人治理,即使优秀的法律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政在人”“天下归仁”。人治的传统,影响了中国法治的正常进程,一方面,它把人的素质、修养、作用抬到了很高的高度,注重人的道德担当和责任良知,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严重的权力崇拜与个人崇拜,法律成了一种依附人治的工具。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国家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社会成员凡事以国家利益为上,集体利益次之,个人利益最次。“家长制”“一言堂”,国家高度集权,在国家本位观念下,强调对权威的绝对服从和履行,朕即法律,法律成了帝王的“治民之术”,成了帝国权力的延伸,成了执行统治意志的暴力手段。

  传统法文化注重无讼。无讼即没有诉讼、没有纷争。中国人“厌讼”“轻讼”思想严重,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即所谓“终凶,讼不可成”。中国人一般不愿意上法院,许多人更是把律师看作挑拨是非的讼棍,把一生未上过法院作为一种荣耀。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对簿公堂是受到诟病的下策。要通过和解而予以平息。传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调解确实能有效地克缓社会矛盾、防止当事人积怨、减轻讼累、降低成本、节约资源。消弭冲突、平息纷争的无讼理想,这体现了中国人对和平、和解、和谐的价值追求,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会鼓励人们进行争执不休的诉讼,所以,调解是中国解决纠纷的一大发明和创造。但过多的调解,也可能压抑了个体权利,导致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传统法文化注重民本。中国文化认为“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统治者必须想到人民,为了人民,关心人民的利益。孟子曾说:“民事不可缓也。”“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天命即人命,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这些思想都是非常宝贵的。但民本思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它是完全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想问题,解决问题,把民当作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人民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这是一种由上而下“发”“施”“济”的性质,实质是“为民做主”,而不是“由民做主”。如果权力呈现放纵状态,制度毫无约束力,民众制约的力量相当薄弱,法律就可能形同虚设。

  总之,传统法文化好坏、利弊皆有。一味地指责、批判传统法文化,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现实的。依法治国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所谓特色就是不能离开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的重视和吸收。法治不仅是制度,也是文化。每一个国家的人都生活在历史当中、文化当中。文化无所不在,将我们笼罩其间,无以逃脱,抛开中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很难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必须利用本土资源,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挖掘传统法文化背后的深层次规律和精华,注重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可利用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

  当然,中国传统法文化更多体现的是农耕文明的精神,它与现代工业文明的科学、民主、理性的精神有很大差距。当今社会,全球一体化,法治具有超越时空和民族界限的共同发展规律,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走法治化的道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不可逆转的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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