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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个人求助不能止于风险提示
朱昌俊
//www.auribault.com 2016-09-0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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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于慈善行为,个人求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操作上更多依赖于个体和社会的审慎意识

  近日召开的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表示,现在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个人求助信息也不属于慈善募捐的公开信息。但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也做了规定,即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此类信息,但媒体应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

  9月1日起生效的慈善法,规定没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在网上公开募捐,但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不过,慈善法给个人求助留下口子,只是意味着个人因困难可以向社会发起求助,但这种形式的网上募捐,并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其真实性和规范性,不受慈善法的约束。所以,对于个人求助型募捐的规范,必须寻求其他力量。

  为此,近日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特别指出,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信息发布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置于慈善法刚刚生效的大背景下,这一要求更具有强化慈善常识普及的意义。毕竟,时下对于个人求助和慈善的区别,社会认知仍多有模糊。而事实上,个人求助的目的多表现为“利己”,而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其目的必须为“利他”,受益者具有不确定性。

  较之于慈善行为,个人求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操作上更多依赖于个体和社会的审慎意识。而通常个人求助的风险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求助者的需要和社会实际援助之间存在落差,如社会救助资源超出了实际需要时,如何确保“多余”的资源不被滥用?二是,求助者所反馈的求助信息如何确保客观真实?近年来就出现过不少的虚假性求助和骗捐信息,不仅导致了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也构成了对社会爱心的虚耗。三是,求助者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基于个人求助的现实生态,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媒体或网络平台肩负起风险告知的责任,其实是底线要求——既要事前告知社会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应起到应有的信息筛查、核查作用,提升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当然,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体在向社会求助伸出援手前,也当具备起码的理性认知与辨别意识。然而,这不应该是抑制个人求助风险的全部。

  有必要看到,慈善法虽对个人求助鞭长莫及,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也“爱莫能助”。如对于明显具有骗捐性质的个人求助,完全可适用诈骗罪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法律专家就表示,民事欺诈与刑事上的诈骗罪是相通的,民事欺诈(主要是指欺诈金额的大小)如果严重到符合诈骗罪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则将被认定为诈骗罪。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在这方面必须主动作为。而此外,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亦可考虑仿照网上慈善募捐平台,建立专门性的个人求助平台,由平台来负责对求助信息的核实,并对社会援助行为进行动态跟踪,以保障求助与援助的平衡。如此,既能防止过度捐助,也利于提升个人求助效率。

  说到底,个人求助型募捐未被纳入慈善法的统一规范,既是对于慈善规律的顺应,也是对于社会自救权利的尊重。然而,对于个人求助型慈善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社会各方都应保持高度理性与应对意识,对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应止于提示,也应有务实的约束和规范。毕竟,慈善募捐也好,个人求助也罢,有规范才会有明天,只是规范的力量各有侧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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