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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历史的民族没有根,淡忘英雄的民族没有魂。在人民共和国成立67周年之际,第三个烈士纪念日迎面向我们走来。平凡而崇高的先烈名字,简短却厚重的英雄事迹,散发着耀眼的精神光芒,更激发起人们内心的无尽豪情。
“对一切为国家、为民族、为和平付出宝贵生命的人们,不管时代怎样变化,我们都要永远铭记他们的牺牲和奉献。”英雄是人类历史天空的璀璨星辰,更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坐标。在纪念馆里的每一次鞠躬致敬,在电脑前的每一次缅怀祭奠,都是价值和情感的双重回归。正所谓,“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先后确立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烈士纪念日这三个纪念日,为的正是用法律捍卫历史与英雄,拓宽我们的“精神航道”。
正因如此,纪念和尊崇英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神圣权利;惩罚污损先烈的行为、遏制抹黑英雄的歪风,同样是筑牢法治堤坝,不让浊流汇入精神洪流。不久前,备受关注的侮辱革命烈士邱少云案一审宣判,两个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如一句法律名言所说:“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法律的判决,在正本清源、捍卫正道的同时,更警示:英雄不容诋毁,这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英雄的事迹,并非不能讨论、考证,但应用史实说话、以证据立言。把历史看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罔顾历史事实,打着“还原真相”的旗号妄加涂抹,举着“历史揭秘”的幌子肆意抹黑,不仅侵害了民族的历史记忆、集体的心理认同、共同的价值追求,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既是对集体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言论的不负责,更是对英雄声誉的直接损害。
捍卫英雄,守卫良知,并非只是英雄后人的职守,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一句话说得好,“对于历史理性的态度,就是我们自己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法律是捍卫英雄形象的利器,如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英雄名誉受损后,只有亲属后代才能起诉的被动局面?怎样完善相关法律,细化对污损、抹黑英雄言论和行为的认定?能否考虑把维护英雄荣誉,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这些问题,同样值得相关部门重视。惟有弥补法律空白、完善相应条文,才能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捍卫英雄的“卫道者”。
1936年,郁达夫在《怀鲁迅》一文中警示道:“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英雄,凝聚着一个民族的情感,是国家自立自强的精神内核,无论如何不该被丑化、诋毁。他们的容颜或许会随岁月淡去,石碑上的字迹或许会模糊不清,但拿起法律利器,维护英雄尊严、捍卫英雄荣誉,应成为我们不变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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