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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稿增加的规定后面还应补充一句“诉讼时效期间当然适用于起算前的阶段”。在未来刑法修改时,刑事追诉时效也可以借鉴这次民事立法的经验,作出类似调整。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重要立法变动,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总则是国家民事基本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内容,当然也应尽力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
此前一审稿征求意见时,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撰文提出,“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有了法律知识寻求法律救济时,却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也难以胜诉”。如今,这一意见转化
为国家立法,难能可贵。
草案一审稿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也适用该期间。草案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未成年人知道了遭性侵和知道了性侵者是谁,3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就从她知道时开始计算了,3年期满后再追究就困难了。显然,这很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做出前述增补。
但我认为,二审稿增加的规定后面还应补充一句“诉讼时效期间当然适用于起算前的阶段”。否则,好像满18周岁后才能追究性侵者,遭性侵后至18周岁之间的这段时间反而不能起诉侵权人了,这是荒唐的。
另外,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时效保护期限长,未来起诉时也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这怎么办?例如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案,代理律师即称,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受害人当年看病的医疗费收据等证据也丢失了。建议将来配套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立法经验,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数额的赔偿。例如,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类似规定,是否可以考虑借鉴纳入?
当然,这一立法只是解决了未成年人将来成年后想追究性侵者民事责任的问题,若其还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不是民法总则所解决的问题了。但我认为,在未来刑法修改时,刑事追诉时效也可以借鉴这次民事立法的经验,作出类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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