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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无公开不得采购”如何?
张东锋
//www.auribault.com 2016-11-08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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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等多个研究机构日前发布的《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引起外界不小的关注。与报告中列举的广东广州、湖南长沙等透明度颇高的城市相比,93个地市级政府中,竟有12个城市被指“政府采购透明度得零分”,在《政府采购法》施行13年后,着实令人大跌眼镜。

  报道称,之所以这12个地级市政府采购透明度垫了底,主要是其要么没有政府采购网,“仅通过其他相关网站发布过极少量标准化货物采购信息”,要么建了政府采购网形同虚设,“几乎未发布过标准化货物采购信息,也无其他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必须承认,建政府采购网并非一项强制性要求。无论是2003年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还是财政部2004年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侧重的多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等原则性规定。但如果确如报告所言,研究者做了详细复查,依然查不到充分有效的信息,这本身就耐人寻味,也违背了前述“管理办法”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此说法放到政府采购上再恰当不过。提起政府采购,首先涌入大家脑海的,十有八九都是那些“奇葩”政府采购的报道。比如,有研究所花6000元买一个128M的原装内存条,还有财政局采购苹果iPod作U盘,等等。如果说前者是“天价”的代表,那么类似后者这样简直就是“任性”,何况那些在采购物品技术参数上设置层层“隐性障碍”者。政府采购一旦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不仅从理念上损害公众对公共预算支出的知情权,更在实际操作中建构了一个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果往往是花了大钱办小事,既增加公共财政负担,又为腐败提供便利。被曝光的“天价采购”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只有把政府采购放到太阳底下,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乃至“挑刺儿”,才能确保“钱花到刀刃上”。

  过去几年里,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政府采购法》,到国务院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再到财政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中央层面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流程标准化的推动不遗余力。然而,报告中提到的12个城市,又应该给相关部门足够警醒。假如破除政府采购“隐形障碍”稍显复杂,那么信息公开作为底线原则必须实现,倘若连“买什么”都不公开,那后续“怎么买”等一系列流程的监督更无从谈起。西谚有云“无选票,不纳税”,意思是老百姓的钱与对权力的监督必须捆绑在一起。套用到我们的政府采购上,要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原则得到落实,不妨建立“无公开不得采购”的强制性约束。不仅要采购招标信息公开,而且要采购流程公开,中标结果公开;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在媒体上公告公开,更应该尽量做到集中发布,可行的情况下要顺应电子政务新趋势在“两微一端”等平台发布。

  “政务公开是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这是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反复被提及的一句话。这里的“政务”,既包括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项目等决策信息,以及对突发公众事件、公共舆情的回应,还应包括政府采购这样涉及政府运作本身的重要信息。只有切实做到“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政府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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