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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下午,阳光洒满大学操场,足球场上的他正挥汗如雨。她走到操场边,把他叫过来,说了几句。他傻了一样,呆呆立在那里……
这一幕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他和她是我的大学校友。据知情人后来讲述,她当时跟他说的,是怀孕一事被学校发现了。因为这事,已上大四还有不到一年就毕业的二人,双双被学校开除了。这些年同学聚会,偶尔说起他俩,口气中满是惋惜——对二人行为不慎导致命运转个大弯的惋惜,却少有人抱怨学校当年处分过严。
当时的法律不像现在这样完备;学生的法律意识更不像今天这样强。有时想:如果二人跟学校打一场官司,结果会怎样?
类似的官司,或许不久会有。这几天,贵州凯里学院“十条禁令”引来不小争议,该校学生对“严禁校外留宿”“严禁未婚同居”等规定反应激烈。一名学生接受采访表示:“我对于‘严禁未婚同居’这一条就是想不通,我们也是成年人,有生理需要不可以吗?不让租房还不让在外留宿,如果禁令真的要这么实行的话,我真的无法接受。”一旦哪天学校因为违反上述校规处分学生,诉讼可能也就快了。
当年,未婚同居被绝对禁止,对怀孕则是“零容忍”;如今,未婚同居即使不是普遍现象,也绝非个别。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有一点几乎可以肯定:违反禁令的学生,即使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也不至于像当年那样被学校除名终止学业。这似乎可以看作社会的进步。
但“进步”是有代价的。未对未婚同居做过统计,对于基于爱情和基于“生理需要”(学生语)的同居各占多大比例,不敢妄测,但如果有后一种情况,它显然是对传统意义上爱情忠贞的背离。
上大学的时间和现在的大学生差了三十年,观念方面有了很大差别,我无意也不可能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任何人。之所以把当年的事说出来,只是想告诉年轻人:曾经有过那样的观念,校方在这件事情上曾做过那样的规制。你可以鄙视那种观念不够前卫,可以批评校方当年管理不够人性化,但也请思考:其中真的没有合理成分吗?
未婚同居对不对、好不好,不同人会作出不同判断,暂不说它。值得考量的问题是:学校可不可以、应不应该对此做必要的规制?
“现在法律都没有非法同居罪了,学校凭什么发布这个禁令?”这是学生的说法:“《婚姻法》都没有禁止大学生未婚同居,校方却规定‘严禁未婚同居’,我认为校方的规定是违法的”,这是有的专家的说法。在他们看来,学校管这事,纯粹是多此一举。如果说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知识有限,如此认识问题尚可理解,专家用“法无禁止即可为”解释这事,却让人大跌眼镜。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句西方法谚准确界定了公民和政府的行为边界,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被反复引用。在法律层面上,这样说当然不错。对于公民来说,某一行为只要法律未予禁止,“为”就不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过,放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将“法无禁止即可为”绝对化是有问题的。举个简单例子,法律并未对通奸做规制,但如果你是党员干部,通奸就可能让你受党纪政纪追究。
法是一个人的行为底线,它对人的规制相对宽松。社会要正常有序运行,除了法律,人们还要受道德、纪律等多种规则制约,其中包括学校基于管理需要对学生的必要约束。当未婚同居对学生学业、安全和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的时候,规制既是学校权力,也是职责所在。当然,如何规制可以讨论,出台规则也应通过正当程序,但必须明确的是,对高校来说,该管的事儿不管,也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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