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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标准,才能根治作品抄袭
张智全
//www.auribault.com 2017-02-17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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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门和文艺界应站在促进文化繁荣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细致地为抄袭行为制定一个衡量标准

  备受关注的《锦绣未央》抄袭纠纷案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昨日上午,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状告《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周静(笔名秦简)和当当网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这场维权整整持续了四年,前后共牵扯百来位小说作者、编剧和网友,特别引人关注(2月16日《钱江晚报》)。

  这是继琼瑶诉于正抄袭、李春波诉方大同侵权之后,又一起引人关注的文学作品抄袭纠纷。尽管法院还未作出判决,但从网友们比对所显示的“全书仅9章未抄袭,多为整章复制,总体是2008年小说《长歌天下》的扩写,主线、支线、框架、人物设定甚至人名都照搬此书”等信息来看,《锦绣未央》构成抄袭的可能性很大。11名网络原创作家据此将《锦绣未央》的作者告上法庭,体现了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这对依法惩处当前屡禁不绝的文学作品抄袭恶疾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文学作品属于艺术瑰宝,其本身必备的“独创性、特殊性、唯一性、难以复制性”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文学作品不容许抄袭。尽管这一道理人人都懂,但在利益的诱惑下,不少作者还是斯文扫地,干起了令人不齿的抄袭勾当。这不仅违背了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扰乱了文艺市场,其危害有目共睹,不容小觑。

  文学创作抄袭成风,固然有商业铜臭的追逐导致的艺术道德滑坡,但更多的还在于法律的不完善,让有些人有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文学作品是著作权人的劳动尤其是智力劳动的结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无偿占有、使用的权利,他人也不得剽窃,而抄袭则是典型的剽窃行为。我国2010年修订后施行的著作权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侵权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而对其认定标准只字未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文学作品抄袭的技术越发高超,越发需要对更高“技术含量”的内容予以甄别,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抄袭他人文学作品成了不少唯利是图者赚钱的捷径。

  同时,法律对抄袭衡量标准规定的模糊,也导致了著作权人维权渠道的不畅和维权成本的高昂。著作权人如要依法维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就必须拿出自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相关证据。而这一点,恰恰难倒了著作权人。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同一主题的作品并非唯一,相关作品在情节设置、人物设定上难免有相似之处,判定时总会陷入“公婆各有理”的尴尬,著作权人常常面临败诉的风险。更何况,通过诉讼维权,还有时间、精力、成本等诸多方面的掣肘,即使名气大的作者也不愿耗费大量成本去打一场漫长而不知结果的官司,普通作者对此更是望而却步。当这种状态成为恶性循环后,抄袭之风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地变得有恃无恐了。

  有鉴于此,完善法律,进一步明确抄袭行为的衡量标准,对于依法惩处当前文艺界甚嚣尘上的抄袭恶疾,显然迫在眉睫。立法部门和文艺界应站在促进文化繁荣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细致地为抄袭行为制定一个衡量标准。如此,才能以科学、细化的执法标准,给玷污文学艺术的抄袭行为套牢法律的“金箍”,迫使有抄袭想法的人在“高压线”前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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