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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条例围绕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初步细致的规定,旨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住房问题,不断采取新举措。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总书记要求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要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第十四次会议上,习总书记指出“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第十五次会议上,习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特点,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入研究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安排。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明确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从立法层面推进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体现,必将为落实意见要求、实现三个“基本形成”提供有效法律保障和支撑。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关键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强化保障职能,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针对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者,政府必须“补好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突出政策的引导作用,形成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安排。《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销售市场等各个参与主体进行了明确约束规定,有助于租赁、销售市场流通性机制的更好建立。同时,还要完善住房支持政策,注重发挥政策的扶持、导向、带动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建立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局面;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规范住房租赁、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强化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通过完善一揽子政策组合,引导投资行为,合理引导预期,调整和优化中长期供给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庄严宣告:“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回应人民期待的必然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总书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落实改革部署,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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