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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医疗须平衡便利与风险
刘 勋
//www.auribault.com 2017-05-3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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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份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网络流传。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未被公布,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已经肯定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并表示如果最终文件改动不大,会对现有互联网医疗格局造成较大影响(5月29日《北京青年报》)。

  患者之所以选择互联网医疗,主要就是因为其便利性,毕竟到医院去排队挂号、看医生、做检查、缴费、拿药,非常耽误时间、耗费精力。尤其是对于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互联网医疗不仅能让患者节约时间,还能节省不少医疗费用。但我们还应认识到,诊疗活动属于专业技术性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首先,无论是中医理论的望闻问切,抑或西医的抽血化验,都说明诊疗活动具有接触性和现场性的特征,而互联网医疗仅仅通过视频文字等形式的信息,无法让医生穷尽诊疗手段,难以更好地控制医疗风险。其次,互联网医疗风险还在于资质问题,互联网医疗机构及提供服务者如果进行专业性的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可是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非实体性,让普通患者难以判断诊疗人员是否真实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同时,对于缺乏医疗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描述疾病的表面症状,有时候会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刻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这也会让负责诊疗的医生作出错误的判断,甚至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众所周知,即便相同的病症也会由不同的原因引起,如果没有准确找到病因,就可能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盲目诊疗。

  对于互联网医疗蕴涵的风险,网络流传的卫计委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定了详细规范,比如,规定医疗机构、医生都需要相应资质,医疗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间远程医疗和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签约服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征求意见稿中对资质的硬性要求和对互联网医疗范围的限制,其实都是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互联网医疗的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误诊以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在互联网医疗遍地开花的现实面前,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必须要平衡便利与风险,不能为了推动服务的便利性而忽视医疗自身的风险性。对于完全没有风险或风险极低的医疗服务,应该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例如送药上门、就医咨询、就诊预约等。总而言之,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要严格把控医疗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谨慎拓展便利性服务项目,广泛征求意见,动态性管控便利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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