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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须明确各方责权利
胡建兵
//www.auribault.com 2017-12-1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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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确了各方责、权、利,才能让税收征收到位、排污监管到位。只有强化了排污者责任,企业才会主动采取有效减排措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明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确定具体税额,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各地出台的税额标准高低不一,主要是考虑了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12月13日《人民日报》)。

  开征环保税将向企业释放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环保税的征收,可以减少污染,加大企业的污染成本,让企业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压力和动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可谓意义重大。作为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被寄予厚望。而环保税税额标准如何确定?收费和征税两套系统能否顺利转承?笔者认为,这需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的税额,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等。税额上限为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由于各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要素不一样,各地出台的税额标准高低不一。但一个地区的征收标准必须统一。如果同一地区征收标准不统一、行业之间的标准不统一,就可能造成混乱,被人钻空子。

  各地虽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标准,但如何衡量企业的污染量也是个问题。环保税的征收管理如今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总体征管模式,也就是说由企业自己申报,再由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如果企业不如实申报,又该怎么办?再者,大气、水、噪声污染量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时高时低,有关部门该如何细化、量化?一个企业有水、气、噪声等多种污染的话,如果对其既收大气污染税,又收噪声税,还收水污染税,这在客观上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环保部门应该对企业的污染情况评估后拿出一个整体方案,打包征收。

  征收环保税后,收费和征税两套系统转承绝对不是简单的移交,处理不当会增加税收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也可能减弱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导致监管成本上升。环保税专业性强、征管难度大,必须合理界定环保部门的污染监测职责和税务部门的征管职责,因为只有让环保监测机构提供纳税企业排污量的准确数据,才能有效提高环保税的申报征收质量。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也不能不解决,要防止环保部门滥用罚款等手段增加经费来源。另外,环保税应该取之于环保、用之于环保,把一部分环保税收用于治理环境及支持、鼓励、补贴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实施环保项目等。

  因此,征收环保税后,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调动职能部门和企业各方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必须转变理念,解决制约中国环保行业发展投资资金不足、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只有明确了各方责、权、利,才能让税收征收到位、排污监管到位。只有强化了排污者责任,企业才会主动采取有效减排措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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