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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在湖北武汉将不再被鼓励——记者11月15日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倡导“见义智为”,呼唤有勇,更赞赏有谋。(见1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社会需要热心肠。渴望、崇拜和赞美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是维系社会公序良俗不可或缺的国民情结,更是弘扬扶危济困、保障公平正义正能量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人们也不无对英雄负伤、致残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同情与怜悯。如何以最小付出乃至零伤亡成本践行见义勇为,一直是社会关注和力挺的舆论呼声。武汉市将“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写入新版“条例”,无疑顺应了民众诉求和社会大势,彰显出珍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善意。
这一条文传达出这样的信号:基于见义勇为并非公民义务的基本法理,以及公民个体生命健康同等宝贵的社会伦理,任何见义勇为行为,都当建立在确保施救者人身安全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在崇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理念的今天,社会的价值取向更当趋于符合客观、体现人性和彰显公平的道德本源,而不是以超乎人伦、僭越道德的思维误导社会善举。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就是要人们在危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善于用心使智,力避鲁莽行事和盲目作为。
必须指出,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其要义在于呼唤有勇有谋的“见义智为”和力倡科学施救的“见义巧为”,其落脚点仍不失一个“为”字。如果将其理解为面临危难时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慢作为,亦或是一味虑及私心杂念、明哲保身的不作为,显然是悖逆立法初衷的认知误区。毕竟见义勇为常呈现千钧一发的情势危急,稍纵即逝的关键节点不允许也不可能为施救者留出足够的思谋时间。“力所能及”、“以小博大”和“当机立断”,当属践行“见义智为”不可或缺的关键词。
不鼓励“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看点当在对施救者的能力评估和方式选择上,哪怕是大声呼救或报警求援,以期规避没有意义的付出与牺牲,达到“见义智为”的成本最小化,切忌由此丢了施救的勇气,弃了“为”的根本,成为某些人见义“不”为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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