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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网购离婚判决书获刑“有点亏”
符向军
//www.auribault.com 2015-12-19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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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的遭遇,也给司法工作者提了个醒,必须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心,否则,社会上一些怀抱不良企图者,会“两害相权取其轻”,不断利用虚假诉讼这一“绿色通道”,来为其违法目的“洗白”。

  为了少交两万元税,成都女子杨某某听从楼盘销售员钟某某的“妙计”,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骗取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却被公证员识破。日前,青白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杨某某、钟某某双双获刑。(12月16日《成都商报》)

  网购伪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不过是为了购房中少交点税,却没有想到触犯了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是缓刑,却从此留下“有罪之身”的污点,如此代价可谓沉重,教训可谓深刻,足以为戒。

  事实上,杨某某只是省钱心切之下,轻信了楼盘销售员钟某某的“妙计”,犯罪恶意算不上多么严重,且是偶犯、初犯,这也是其被判处缓刑的原因,但落得如此下场,某种程度上说,也“有点亏”。

  一是相对于网上造假者“有点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网上贩卖“假货”的行为,极大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政府机关公信权威,并破坏社会诚信和市场经济体系,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新闻中对此并未交代,可能是出于网络犯罪取证抓捕难等原因,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但“买卖同罪”,不能因此放松、停止对网络犯罪的严肃追究,公安、司法机关仍应积极侦破、抓捕、审判,否则不但会让制假售假犯罪者逍遥法外而损害法律尊严,对同一个犯罪利益链条上的购假者来说,也不公平。

  二是相对于虚假诉讼者“有点亏”。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不时出现,随着“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诉讼门槛大幅降低,原、被告蓄意合谋等情况下的虚假诉讼更是“有机可乘”,通过法院的审理程序,以民事调解、判决的合法“外衣”,来掩盖、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躲避执行、减免赋税等非法目的,而且风险较低,如果不是利益关系人、权利人发现并提出异议申诉、主张权益,并经审判监督、再审等司法程序,一般不会被揭穿推翻,而相对的房产、税务或法院执行部门等,一般也不再审查,或难以发现“破绽”,从而让虚假诉讼者得逞其非法目的。

  但虚假诉讼作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一般只涉及民事责任,承担警告、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后果,并不会带来刑事责任。如果杨某某不是网购造假的离婚判决书,而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获取合法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者干脆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虚假的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那么通过这种正当程序的“假离婚”行为,也很容易达到其少交购房税的目的。相对于网购假离婚判决书被判刑的悲催后果,杨某某可谓很“笨”,不但是“有点亏”,甚至是“太亏了”。

  杨某某的遭遇,是咎由自取,是个案,除了要给警惕性高的公证员点赞以外,也给行政工作者尤其司法工作者提了个醒,必须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心,练就一副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及时发现虚假手续、虚假诉讼的蛛丝马迹,并依法打击,绝不手软,牢牢扎紧司法办案程序的每一道关口,不让违法者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利用司法裁判等的权威性、强制性得逞非法目的。否则,社会上一些怀抱不良企图者,会“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去做网购假冒国家公文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傻事”,而在有机可乘心理下,不断利用虚假诉讼这一“绿色通道”,来为其违法目的“洗白”,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做,虽然能“巧妙”避开刑罚的严厉打击,却冲击社会诚信体系,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破坏司法公信权威,并危害到国家法制治理体系的严肃性、统一性。(作者为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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