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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违法的手段去处理案件、对待犯罪嫌疑人,用隐形的力量去干扰、破坏法治的力量,怎么可能不造成冤案?没有程序正义,拿什么抵达实体正义?
本周,又一起冤案成为舆论焦点——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纠正该院于13年前对巧家县幼儿园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决,撤销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钱仁风作出的无期徒刑裁定。钱仁风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17岁入狱,31岁被释放,对钱仁风来说,她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就这样过去了。13年后,走出监狱的她与社会严重脱节,连手机响都不敢接听。
被冤入狱13年,钱仁风当然不幸。但若论不幸,比她更悲剧的冤案主角还有很多,他们有的已经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有的则在监狱里度过了二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若不是“真凶归来”、“死者重现”,也没有机会重新跟社会接轨……所以某种意义上,钱仁风是幸运的,她通过自学法律为自己申诉,获得了律师的无偿帮助,今后的路还很长。
年年岁岁“冤”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如果今人也著一本“洗冤集”,里面的内容想必也相当丰富了。
钱仁风是如何被冤枉的,或者说她是怎样洗脱了罪名的?从报道中可见,此番案件的处理有多处违法违规。比如,尸检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医检验规范要求,未进行毒物检验,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检报告;案发现场提取的30多件物品,没有扣押清单,没有见证人签名;至少3份有罪供述笔录中的签名不是钱仁风所签……死者中了何种毒不确定、投毒的关键物证未收集固定、重要证物不具有排他性、口供前后不一致,如果这样都能判定一个人是凶手,估计没有什么案子是不能破的。
综观近年来媒体对诸多冤案办案过程的披露不难发现,冤案的铸成往往绝非偶然,而是有着不少相似之处。比如,程序不合法、重实体轻程序。
什么能成为证据、证据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怎么传唤、证人怎么询问、犯罪现场如何勘验检查、鉴定怎么做,这一系列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不少办案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去办。比如,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判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是要用证据说话的,并且证据之间是要相互印证的。可现实中,某些公检法机关无视证据瑕疵、采用非法证据定案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刑讯逼供。电击、踢腰、踩膝盖、用鞋底扇耳光、鼻子里灌芥末油,加上那些不留痕迹的摧残,仅媒体曝光过的逼供方法就有几十种。如此丰富的“手段”之下,“认罪”只是时间问题。再如,案件背后的隐形力量。本来,权力不能干预司法、人情不能左右裁判、有钱无碍罪刑法定,但现实呢,公平正义在跟这些隐形力量博弈的过程中,不时败下阵来。
归根结底,用违法的手段去处理案件、对待犯罪嫌疑人,用隐形的力量去干扰、破坏法治的力量,怎么可能不造成冤案?没有程序正义,拿什么抵达实体正义?
进而言之,冤案大多不是一个人促成的,而往往是某些集体的“杰作”。也就是说,出问题的不仅仅是个别人办案的方式方法,更是那群人办案的指导思想,整体的执法、司法环境和氛围。长期以来,某些公检法机关沿袭着有罪推定、为证明有罪不惜一切代价、重口供轻证据、权大于法等与现代司法文明相悖的思维和观念。心里住着这些“恶魔”,怎么可能不出冤案、错案?
面对冤案和被冤枉的人,公众愤愤不平,建议对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也处以蒙冤者所受的罪名和刑罚,比如也到监狱里过个青春?“同态复仇”当然不是我们今天提倡的法治,但制造冤假错案成本太低的问题显然应该引起重视。
换个角度看,即便可以“同态复仇”,惩罚的也是“肉体”,不能解决“灵魂”的问题、法治思维和意识的问题。而事实上,只有想法对了,知道底线和原则究竟是什么,真正秉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才能保证办案不跑偏,避免制造新的冤案。
当然,时下公检法机关也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改变是需要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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