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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以及今年1月1日“全面二孩”新规的落地,有关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上升趋势。
北京市二中院曾发布一项数据表明,2011至2012年该院因女职工生育二胎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为零,但2013年至2015年,累计审理此类案件共计78件。
尽管争议在增多,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占到了绝大多数。对劳动争议双方来说,司法上的输赢只是暂时的,用人单位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却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对女性就业者来说,一旦用人单位有了对女性生育问题而产生的顾虑,势必在未来影响女性进入职场设置各种看不见的隐性门槛和不公。
现实的经济情况不允许大多数女性成为全职主妇,对于女性就业者来说,找到一份适合的工作并努力维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为新政策加剧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则选择生育“二孩”的女性会越来越少,反而影响了新政策的贯彻实施。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合力才能真正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利。首先,立法方面,虽然现行法律已有许多保护女职工劳动平等权的规定,如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缺乏对用工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惩罚条款,所以,有必要首先加强对平等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立法工作及配套措施,以确保有法可依。
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歧视女性就业者用人单位的检查和教育,推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在政策层面研究激励用人单位平等对待女职工的政策,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普及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等。各级工会组织也应加强对各行业、各单位女职工维权的指导和帮助,并且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女职工积极开展心理关怀和抚慰等特殊关爱行动,帮助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人口新政。
最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最终部门,其作用是无法代替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在切实保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劳动平等权利方面加大力度,充分发挥仲裁和审判的作用,妥善调处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尽量做到既能保护女职工权益,又能化解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对于仲裁和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梳理,可以定期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综合发布,以达到加强宣传的作用,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帮助女性实现平等就业,从而全面落实“二孩”政策创造有利条件。(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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