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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割掉电信诈骗毒瘤,重典来了!
//www.auribault.com 2016-12-22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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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据新华社报道,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

 是时候升级定罪量刑依据了

  □史洪举

  较之于传统诈骗,电信诈骗的成本更低,危害更重,侦破更难,其中不少还伴随着侵犯个人隐私、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犯罪,“衍生”危害更大。而根据刑法及现行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应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定罪,这显然忽略了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及电信诈骗的恶劣程度。由此,有必要形成科学、可操作的定罪量刑依据,不让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的任何一个作恶者逍遥法外。

  按照该意见,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的,将酌情从重处罚,诈骗50万元以上的,可判无期徒刑。这样的话,类似“徐玉玉”案的诈骗者将受到更重处罚,这也是对受害人的更好抚慰和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

  此外,只要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诈骗网页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都将受到处罚。这将有效改变之前未骗取到财物就难追责的尴尬局面,让有心作恶者不敢骗、不能骗。


“帮凶式关联犯罪”别想逃

  □张贵峰

  此次意见更值得关注的亮点在于,强调了必须全面惩处与电信网络犯罪密切相关的各种“帮凶式关联犯罪”,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明确可“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具有“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形,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泛滥恣肆,往往在于其能轻易得到大量“帮凶”和“关联犯罪者”的支持,包括非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者,以及炮制非实名手机卡、银行卡的人等。因此要想彻底铲除电信诈骗滋生的土壤,必须在电信诈骗本身和“关联犯罪”方面双管齐下。

  在立法源头上,相关法律也有完善空间。如目前刑法针对诈骗犯罪,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刑标准,就与电信诈骗犯罪特有的严重危害性不够相称。如据媒体报道,“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超过一半,大多案犯刑期集中在1~3年,占比也超过一半”。有了明确的定罪量刑依据,如果惩戒力度还是软绵绵,恐怕只会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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