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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见义勇为少年不应这么难
卢 震
//www.auribault.com 2017-01-16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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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救人溺亡的独子小华(化名)讨要一纸见义勇为荣誉证书,60岁的句容人江志根奔波了16年。眼见要求迟迟无法得到满足,他于去年5月将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昨天,江志根的“民告官”之路告一段落,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求。(1月12日《京江晚报》)

  见义勇为救人溺亡,理应给予奖励表彰,以弘扬社会正能量,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为讨个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居然奔波16年,甚至对簿公堂也败诉,期间曲折辛酸令人唏嘘,不难体会失独老人复杂痛苦的心情。当地政府拒绝颁发荣誉证书的理由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宜提倡。法院驳回这起“民告官”诉讼的理由是,相关条例并没有必须颁发荣誉证书的规定,且当地已对小华进行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并无不当。

  虽然一审败诉,但相关争议远未平息,许多地方值得商榷,失独老人也坚称要上诉。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相对弱小,与见义勇为下水救人等的高风险性不相匹配,贸然见义勇为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身伤害,事与愿违,对其见义勇为不宜提倡是对的,但“不宜提倡”与见义勇为表彰本身并不截然对立,前者是价值判断,后者是事实判断,并不是说对见义勇为事实、结果的认定表彰,就等于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高风险行为的提倡和宣扬,认定、表彰带有宣教功能,更是对见义勇为者及其亲属人格、精神的尊重、肯定和抚慰,关键是注重宣传导向,在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下水救人的同时,做好“精神值得肯定、行为不宜提倡”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而这并非难事。事前不提倡不等于事后不表彰,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如果一方面确认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一方面又拒绝奖励表彰或颁发荣誉证书,反而显得自相矛盾,并让人质疑“不宜提倡”只是某种不作为的托辞。

  从法律上讲,虽然并无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各地规定不一,但均未特别限定年龄门槛,将未成年人排除在见义勇为主体之外,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这也体现了一种立法导向,即见义勇为的精神和美德值得肯定弘扬,奖励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未成年人保护并不冲突矛盾。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嘉奖、发给奖金、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据此,颁发荣誉证书只是一个可选项,确实并非法律“规定动作”,但当地政府根据省市县三级“会议纪要”,仅给予小华亲属抚恤金及困难补助金15万元,明确不另发荣誉证书,有违“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且15万元在性质上并非见义勇为奖励,而是对亲属的“抚恤金及困难补助金”,也即“当地已对小华进行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的说法并不准确,事实是只有确认而没有奖励表彰。就此而言,当地政府“具体行政行为”难谓恰当,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上未免行政不作为。

  相对以前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大力宣扬,乃至评为革命烈士,近年来各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原则上不鼓励、不提倡,这是一种理念进步,但因为“不宜提倡”就对少年见义勇为的行为和结果“视而不见”,不予奖励表彰,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混为一谈,不但犯了低级的逻辑错误,更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而这背后,更难逃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诘问。奖励表彰见义勇为,年龄不是障碍,重在社会美德褒奖和正能量弘扬,法律、司法也有助推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能义务,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民告官”也不能在强大的政府“会议纪要”面前铩羽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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