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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评】慎给文艺作品扣上“垃圾”的帽子
邓崎凡
//www.auribault.com 2017-04-17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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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别人的作品“定性”、“扣帽子”是一些“文化人”热衷的事情。

  不幸的是,随着“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一些自诩有“欣赏品味”的普通人也沾染了这种恶习。

  于是,生活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一部电影公映了,触摸不到一些“有文化”观众的欣赏底线,便被称为“垃圾”;一本小说付梓发行了,没有入到“有文化”观众的法眼,也被定性为“垃圾”;一首歌曲一部电视剧,一场画展一幕话剧……都有了成为“垃圾”的危险。

  垃圾者,废弃无用之物也。如此评价别人的作品,私下说说,表达一下个人好恶,倒也罢了,坏就坏在有些自以为有权对别人作品评头论足的人,还觉得自己负有“教育”大众,提升大众审美水平的职责。于是,这些多少有些话语权的“文化人”,在媒体上、网络上或头头是道或畅快淋漓地痛批“文化垃圾”。一时间,“文化垃圾”和“经典”一样,满天飞了。

  大众总是崇尚“文化”的,文艺作品一旦被“定性”,便臭名远扬,难以翻身。

  从这个角度上看,“文化人”的话语杀伤力不容小觑。

  想来,许多怀有难以遏制冲动的“评论家”们,非要一吐为快将别人作品定论为“垃圾”,原因有二:一者,以“文化优越者”审视别人的作品,达不到“我”认为应该达到的层次,“难入我法眼”的作品,一律称之为“垃圾”;二者,以“文化审判者”评价别人的作品,我不认同、我不喜欢,“难入我青眼”的作品,大笔一挥,统统判入“垃圾”之列。

  这未免太草率、鲁莽甚至“失水准”了些。

  以“法眼”看作品,用的是“我的”法眼,不是听众、观众和读者的“法眼”;以“青眼”看作品,用的是“我的”青眼,也不是听众、观众和读者的“青眼”。“文化人”尽可以不喜欢广场舞音乐,却不能妨碍“大妈”们喜欢;“文化人”尽可以不屑口水鸡汤文章,却不能阻止普罗大众从中拾获温暖感动;“文化人”尽可以厌恶无厘头的综艺节目,但这些节目却拥有一大堆“粉丝”……“文化人”的“法眼”和“青眼”不该也不能左右大家的好恶。

  这是古人“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典故早就揭示了的道理,也是老百姓“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谚语所要传达的意思。

  有自己的欣赏品味是好事,有自己的好恶很正常,文艺作品大概也能分出优劣高低。但你尽可以不喜欢,尽可以厌恶,也尽可以以自己专业的知识作理性的批判,大笔一挥,将其审判为“垃圾”,却并不能显示出“文化”该有的胸怀与包容。

  况且,以一己之理解与好恶定性某作品,也有弄巧成拙的风险。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外曾有许多大作家的手稿曾被退稿,退稿信中极尽嘲讽之能事;一些电影初映时不受待见,后来可能成为“经典”;文学史上的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诞生时都是不受文化经典论者待见的“俗气”形式,千年后也被奉为经典……而天才的创作者,作品可能超越时代理解的极限。不能理解、难以理解而将之定性为“垃圾”,日后再看今天的言论,岂不“打脸”?

  当然,这并不是要剥夺自由表达的权利,以自己专业的见地客观平和地分析作品的优劣特点,既让读者一目了然,又能对创作者有所裨益,这是一件皆大欢喜且有功德的事情。只是,公共表达中,给文艺作品扣上“垃圾”的帽子,不得不慎之又慎。

  毕竟,先贤有言,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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