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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出台的工资法中,规定具体的调整标准和联动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将其作为一个协商的内容,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必要的调整;将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与加班费分开,防止出现加班费代替夜班津贴之类现象的发生,等等。
据《工人日报》10月13日报道,虽然不少企业有发放夜班津贴的传统,但是目前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清晰标准。记者调查多个省份发现,一些地方的夜班津贴标准已多年未调整。如,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但夜班津贴却没有纳入调整范畴,甚至出现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津贴最低为4.4元的现象。对此,有劳动法律专家呼吁,夜班津贴的调整应该被纳入劳动法规,夜班津贴不应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
夜班津贴长期没有调整,“牢牢”固定在十几年前的标准,是一些单位、部门不愿意调整,还是调整没有法定依据?有人认为调整与否取决于用人单位,因为工资分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调整是用人单位不重视;有人认为因为没有调整的标准和依据,调整多少、怎样调整,不好把握。于是,在种种顾虑之下,夜班津贴某种程度上被遗忘、被忽略了。
除了长期被遗忘的夜班津贴之外,不少地方的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保健补贴也是多年没有调整,有些企业甚至将其归并为一个项目,发不发、发多少,员工很难看明白。即使像高温津贴这一公众较为关注的津贴,也是一个地区一个样,甚至一个企业一个标准。
从性质上说,夜班津贴、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等同属于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或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这类津补贴种类较多,使用的范围较广,是职工工资权益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员工工资待遇逐步提高,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长年没有调整,逐步累积成一个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与相关立法滞后有关,工资法迟迟没有出台,导致津补贴难以与时俱进,有些单位即使有调整津补贴的意愿,但由于缺乏相应依据,一直“按兵不动”。同时,与工资差别化管理的格局有关。
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长期被忽略,关乎公平和职工权益保护。要让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与时俱进,需要制度的完善,需要机制的配套。比如,在未来出台的工资法中,规定具体的调整标准和联动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将其作为一个协商的内容,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必要的调整;将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与加班费分开,防止出现加班费代替夜班津贴之类现象的发生,等等。
期待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工资改革逐步深入的环境下,这个问题能够尽快步入解决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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