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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发明家“名利双收”,难得!
陈晓燕
//www.auribault.com 2016-01-15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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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1月13日报道,日前,上海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一线职工岗位创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职工创新成果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根据规定,职务发明人将获得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发明成果转化收益。

  职务发明对许多职工来说并不陌生,职工的各种发明、革新、改造、设计等具有专利权的智力成果都可归于此列。职工付出大量心血在岗位上搞出了发明创造,应用到生产中为企业创造效益,职工由此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报酬,本应是皆大欢喜的事。但现实中,不少职工发明家往往名誉上的奖励有了,比如获得技术能手、创新达人等先进称号,但实际的利益却“不好说”——有的单位重视职工创新,报酬可能多发点,有的单位则认为职工所做的发明创造都是本职工作,给予很少甚至不予报酬。总之,得看单位“态度”。

  出现如此状况,重要的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发明权归属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用人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实现相关权利的程序规定,实践中发明人该不该分享发明收益,该分享多少,都由企业说了算。许多单位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不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和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职工即使觉得不公平也敢怒不敢言。

  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后果便是从事发明创造及转化运用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从事研发创造既要耗费大量精力,还要承担一定风险,而物质回报却“不确定”,除了特别热爱本职工作、热衷于搞发明的人,还有多少人愿意做呢?

  创新不能仅靠职工的兴趣爱好和觉悟,更需制度保障和激励。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厘清何为职务发明,何为非职务发明。比如,有的职工接受外单位委托,利用业余时间和单位以外的物质条件搞的发明,或者不是执行单位生产任务,由个人垫资搞的发明,算不算非职务发明?应对此进行明确界定。二是明确发明成果收获经济效益后,发明人能否分享收益,能分享多少。例如,发明完成后如何从程序上确认发明的性质和归属,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以及与奖励报酬有关的事项,是否享有知情权,奖励报酬如何计算,发明人流动的情况下权益如何保障等。

  从这个层面讲,上海6部门下发的《意见》可谓回应了职工期盼。它明确规定,职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应不低于70%;国企单位自行实施职工发明专利权的,每年给予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应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等等。

  放眼更多的地方和企业,如何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利益,保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双方的创新积极性,考验着制度设计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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