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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份盖有“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公章,要求北医三院调查本单位怀孕职工母子双亡的红头公函,在网上流传。目前院方选择通过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此事。中科院理化所也发声明称,支持职工家属合理维权,但不鼓励任何过激行为。(见1月17日《北京晨报》)
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经常有,但死者所在单位发公函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却比较罕见。公众同情医疗事故罹难者及其家庭,但是,维权之举应该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公函维权”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一者,无论是中科院还是其下设机构,向北医三院发函,都应该是公事对公事,因医疗事故而发函,似乎有公器私用之嫌;二者,中科院发函背后,可能是职工家属维权遇阻,单位出公函为职工“助力”可以理解,但该职能本该由单位工会履行;三者,一纸公函的背后或许是一定的特权思维,这种现象或许在中科院身上体现不明显,如果换成其他政府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似乎就可能“小宇宙爆发”了。
但这件事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停留于“公函维权”之举是对是错,而在于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纠纷,普通职工也好,一般百姓也罢,到底该如何维权?可能正是因为人们在医疗事故面前总是显得束手无策,总是很难找到合法程序的入门之处,或者合法渠道给出的结果不符合内心期待,才最终导致了诸如“医闹”以及单位发公函之类事件的发生。
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了行政处理、医患协商和司法诉讼等几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最关键的部分是事故认定,尤其是技术鉴定由地方医学会来进行。客观来说,这些程序的设计本身都没有问题,但是,一方面,我国不少地方医学会多半由各医院技术专家组成,其独立性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走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家庭而言,往往是等不起的。
正规医患纠纷维权程序的繁琐以及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医闹”行为就会大行其道。同时,因为个人维权“路漫漫其修远”,让单位出面解决某种程度上也算抓住一根“救命稻草”,从这个角度讲,中科院发函帮助职工家庭进行维权,也算是在情理之中。
正常维权路径的“梗阻”以及相关程序的复杂等现实,让人“有病乱投医”——只要能够给院方造成压力,似乎什么方式都可以用。而如何才能让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更加通畅,显然是一道更复杂、更该正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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