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新闻观察-正文
惩戒作弊“放大招”,永不录用谁心焦?
冯海宁
//www.auribault.com 2016-09-30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加大惩戒力度的目的是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而非让作弊者“永不翻身”。如果每个考生都遵守考试纪律,规定再严厉也“伤”不到自己。

  据中新社报道,人社部近日公布了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考”作为国家选拔工作人员的考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绝不能容忍作弊。只有考试纪律越严明,对广大考生才能越公平。那些在“公考”中作弊的人,德与才的缺失在作弊中暴露无遗,确实应该永不录用。

  不仅“公考”对作弊者采取了惩戒措施,根据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考试作弊者也将被终身禁考;此外,医师资格考试等重要公共考试也有类似规定。可见,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对此已形成共识,即以严厉惩戒强化考试纪律。

  其实,“永不录用”只是惩戒措施之一。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作弊者很可能还被追究法律责任,如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且,从去年开始,浙江省公务员考试首次纳入浙江信用体系,如果考生出现较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形,考生个人信用记录将留下污点。这意味着作弊者不仅仅面临着永不被录用的“厄运”,个人信用还将大受影响,另外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考”规定越来越严,实际效果如何呢?从报道来看,公务员考试作弊现象几乎年年都有,即使考试作弊已经纳入刑法,但一些地方仍有考生以身试法,如湖南衡阳今年就查处一起涉及多人的公务员考试作弊案,22份考卷雷同。

  因此,仅靠“永不录用”“作弊入刑”等惩戒措施还不够,应该进一步增加法律法规威慑力。比如参考浙江做法,把作弊者纳入信用记录并公布,让作弊者付出更大代价;再如,一处作弊,处处禁考。

  当然,加大惩戒力度的目的是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并不是故意让作弊者“永不翻身”。如果每个考生都遵守考试纪律,规定再严厉也“伤”不到自己。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