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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往往具有供给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消费需求的刚性及社会公益性等特征,很难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提供,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在消费者和企业的博弈中失语
未来几天,受较强冷空气影响,我国江南北部及其以北大部地区气温将显著下降,北方的采暖季将很快到来。近期,“煤炭价格一路下滑,取暖费却原地不动”的话题引发讨论。停止用电不会被收费,但居民因房屋空置申请停供暖气时,仍得向供暖企业“补偿”热损耗,许多市民对这些规则并不服气。
长期以来,供热公司和居民的博弈从未停止。不仅供暖费,针对电价、水价、天然气价格这些公共产品价格的涨跌,居民和企业的博弈从未停止。一些地方的居民质疑价格不合理,是因为对这些公共产品成本的核算和价格的制定既没有知情权,也没有选择权。他们希望政府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公共产品往往具有供给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消费需求的刚性及社会公益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共产品很难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提供,而是需要由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介入公共产品供给管理,对其价格进行规制。合理、严谨的定价机制,既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又可以让公众通过合理消费、节约消费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相反,在缺乏有效管制的定价机制下,企业往往会采取多报成本支出或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来谋求利益最大化,而公众只能通过舆论表达不满。
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地方政府不应在消费者和企业的博弈中失语,不能涨价时任由企业主导开听证会,降价时对居民的诉求不闻不问。一旦政府公权力运作失范、监督不力,企业就可能借助公权力成为“强势集团”,甚至导致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低劣,而消费者成了“弱势群体”,只能默默接受质差价高的产品和服务。长此以往,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民众的不满也会越积越多,最终导致当地社会不稳定情绪蔓延。
所以,地方政府进行定价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公平与效率”问题,不能被企业绑架。公共产品的定价必须建立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定价要提高社会参与度,应当尽快建立起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通过共同谈判、协调,制定3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寻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地方政府也应实施公共产品生产成本信息公开化,避免自身监管公权力被滥用,同时还要加大对公共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监督作用,以加强对公共产品定价的约束。
总之,不失语才能更有作为,只有积极回应企业和居民的诉求,才更受百姓信赖。令人高兴的是,为回应大量的网络跟帖和居民的质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等一些地方政府召开了新闻通报会,还邀请了许多市民代表参会,对供热价格成本调查进行了通报,这些地方的相关做法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