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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了也执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难点所在。为破解执行难症结,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拘留。(12月24日《京华时报》)
行政机关输了官司却不遵照执行,不纠正行使行政权力中的过错,不对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质是权力凌驾在法律之上。何以如此?表面上看是缺少执行手段,但事实上还是缺少了对权力实体的界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虽然是公权力,但是执行过程中其行为变成了职务行为,即谁担任了对应的职务,谁就行使对应的权力并承担对应的责任,权力与责任应当是对等的。
然而现实中,行使行政权力是职务人的行为,而出了问题追究责任时,又成了机构的行为,这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人格分裂”。在现实中,这更像是对权力的一种保护,甚至是纵容,不符合权力法治与以法制权的基本伦理。那么,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说不,确立“拘留责任人”的强制措施,其意义在于给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任加上一个砝码,让权力与责任对等起来,迈出了以法制权的第一步。
必须看到,仅限于立法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不过是选择的一个依据,具体到司法实践,还会遭遇到更多的现实阻力。历来民告官难胜诉与难执行,通常情况下都伴随着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影响着审判的公正与执行的效率。因为,更多的行政权力滥用都源自于政府利益、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相对于对私权的损害,更易于形成内部庇护。虽然,“拘留责任人”可以倒逼具体权力人作出妥协,但是在行政权力层级的构架中,很多时候因为利益导向的取舍而被忽视,否则,哪会出现那么多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
此外,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法院与地方政府人、财、物等多方面难以割舍,牵一发而动全身。相比较而言,行政机关败诉执行中的“拘留责任人”本是下下之选,选择起来必是慎之又慎。司法对权力的硬度,并不全然来自法律的刚性,而来自于司法本身所应当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使得秉公执法不会因此受到损害。以法制权是将权力关进牢笼的重要途径,需要两条腿走路。其一是司法体制走向相对独立,使得权力鞭长莫及而失效;其二是相关法规的具体举措要有强制性,才会对权力责任形成钳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