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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等,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要致富,动干部”、“要想富,修工程”,是民间流传的两句话。新民谚针对谁,不言而喻。干部提拔任用、大型建设工程,一直以来都是腐败的高发地带,是一些官员的个人“印钞机”。已查实的案件也说明,个别单位人、财、物的重大支配权“九九归一”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虽然在程序上看似没有问题,但在一些时候还是“一个人说了算”。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形同虚设,是吏治问题与社会矛盾的渊薮,也是上下致力求解的一道多元多次方程。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等,是不是一条化解权力运行困境的可行之道?至少愿景如此。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改由“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理论上有三点改变:一是为“一把手”“减压”、“减负”。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将人事、财务等大权独揽一身,一不小心就会“湿鞋”。二是权力再分配。“副职分管”实际是一个向下授权、分权、分解的过程,实现由“一把手”的“权力无限”到一班人的“用权受限”的转变,权力稀释改写权力过于集中之现状。三是监督形式的换位。过去是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现在是“一把手”监督班子成员,效果自然迥异。通过公权力的自我分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透明、高效运行,这种尝试无疑是有益的。至于“疗效”如何,有待观察。
权力既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公共权也不例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分权说白了就是削权,削权则意味着权威的流失,这种变化不是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很快适应。对个别信奉“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的官员更是致命的。不直接管不等于不插手,只要“一把手”不愿放权,结果只能是“明分暗不分”。
当制度的执行者意愿不足并有可能影响到制度效率时,需要配套制度予以约束。就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而言,需要坐实的相关制度有:“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公共资产交易平台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干部任用选拔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一系列 “制度补丁”的“上线”,既为“系统程序”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降低官员“内存”与制度“软件”间的冲突,也慢慢培养出制度习惯与制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