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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2月17日报道,山西省政协近日公布了2013年度省政协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批评27名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名单。这些委员有的不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有的不撰写提案,有的不反映社情民意,有的不参加学习活动。同日某报的一则消息则指河南省一名人大代表被情妇举报遗弃“私生女”。
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履职监督大多停留在“严进宽留”的层次上。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产生多要经历激烈的“PK”,而政协委员多是“社会贤达”。河南那位涉嫌遗弃“私生女”的人大代表,也被揭露发过“我的人大代表身份疏通了多少关系才选上”的短信。此短信目前真假难辨,但是社会舆论聚焦于这一细节,也从侧面印证了当选人大代表的门槛和难度。
但一些人如愿成为代表、委员后,却光顾着享受这一光环,甚至将此作为“保护伞”,至于该如何履职,则不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内容。对没能认真履行职责、社会道德与公众形象欠佳的代表委员,一些地区曾尝试着把他们从“两会”请出去。2004年,四川就启动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退出机制:邻水县政协因4名委员未履行职责罢免了他们的职务,大英县接受了8名人大代表的辞职。一些地方近年来试行代表委员退出机制的报道也偶见报端。但从媒体曝光的代表委员怠职的新闻与民众的感受来看,退出机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除了改变国籍、调离行政区域和两次不出席大会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为人大代表退出提供的途径是,辞职被接受和被罢免。无论自愿与否,辞职是代表委员的主动行为,以辞职方式退出权力机关是一种温和的退出方式。当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代表委员辞职,不过一些地方实践过的“建议辞职制”却符合国情。对于来自组织部门的辞职建议,人大代表有选择是否接受的权利,合理考量过政治后果的选择也不难做出。而对于启动程序更为复杂的罢免程序,组织部门则一定要尊重程序的神圣性,不能成为选民合理合法启动罢免程序的拦路虎。
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是选民和所在界别的“民意代表”,当代表委员最大的“红利”应是看到自己参与推动、制定的政策得以实施,而非谋取私利、结交各种关系。对于那些没有兴趣或者没有能力履职的代表委员,有关部门应建立常规的退出机制,纵容放任他们无疑是一种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