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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村委会腐败不能诿过基层民主
//www.auribault.com2014-09-24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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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禁止村民委员会擅自处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财产,擅自处分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

  近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了村委会主任腐败的案例。之所以会出现村委会腐败,不是因为村委会实行民主自治,村委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而是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村民委员会享有绝对的权力,可在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的原则,所有村民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村民委员会掌握着许多财产权利,比如农村土地的发包权,土地款项的分配权,上级拨款的发放权等,因此,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贿赂选举的现象。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在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的过程中,存在着机会主义的选择——如果投票选举自己信得过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自己处于相对少数;如果接受候选人的贿赂,那么,立即可以得到现实的利益。在传统的熟人社会,村民很自然地会作出自己的选择。只有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剥离村民委员会财产处分权,使村民委员会成为真正的社会自治机构,才能减少村民委员会主任腐败现象。

  民主不是导致村民委员会主任腐败的原因,而民主选举制度不合理才是导致村民委员会主任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传统的熟人社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际上变成了家族之间的利益分配,选举非但不能凝聚共识,反而可能使得村民委员会选举变成割裂共识的行为。部分地区在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的过程中剑拔弩张,不同家族成员相互争斗。这种现象充分说明,好的制度可以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而坏的制度会导致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在制度没有修改之前,针对村民委员会主任腐败现象,国家民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管理、定期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监督职能等。现在看来,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腐败现象。要想解决村民委员会主任腐败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禁止村民委员会擅自处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财产,擅自处分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国家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信托管理制度,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之上,由相对独立的信托机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农民直接从信托机构获得土地的承包权,信托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无偿和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尊重并且支持村民的土地承包权。信托机构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损害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信托机构应当是一个公益机构,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获取个人利益。

  其次,政府在发放各项农业补贴的时候,应当防止出现雁过拔毛的现象。当前村民委员会主任腐败除了表现为土地腐败之外,更多表现为国家福利发放腐败。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主任将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据为己有,将村委会变成家族谋取利益的组织。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国家福利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防止村民委员会主任截留农民的福利款。

  第三,基层行政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当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村民的基本权利。当前一些基层行政机关负责人把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的下级机关,根本没有社区自治观念。一些乡镇干部在农村吃拿卡要,把村民委员会变成了自己的摇钱树。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局面,那么,基层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就会不断下降,村民委员会的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当前许多村民委员会的腐败不仅表现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腐败,而且表现为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的腐败。只有正确处理国家基层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减少基层行政机关腐败现象,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村民委员会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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