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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私用扣押车辆应深究
//www.auribault.com2015-01-09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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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水县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在2013年10月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匪夷所思的是,这辆至今遭扣押的越野车,在遭司法扣押后竟出现多达20条违章记录。第一次违章时间在2014年1月2日,最后一次违章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车辆被法院扣押期间为何频繁发生违章?修水县法院院长杨小林称,违章有可能是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1月8日《南京日报》)

  如果是送出维修,不可能11个月里只有两个月没有违章记录,更不会动不动就上高速去外地。法院院长声称自己最近才知道,可一个县城法院能有多少辆路虎被扣呢?

  这起私用被扣车辆事件不是绝无仅有的个案,而是某些基层司法部门共有的现象。将之放到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考量,类似现象的存在,不仅关乎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基层司法部门的法治形象,和社会公众对于法治信念与法治力量的直接感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具体到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更是亟待规范。在备受关注的吴英案中,地方司法部门关于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程序,已经引发过热烈讨论和强烈关注;而像修水县法院这样,将被扣押物据为己有,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简直与明抢无别,是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

  普通民众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尚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该懂法和最需讲法的司法部门,将扣押物据为己有却仅仅行政处罚了事,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事实上,类似现象之所以在基层司法部门相当普遍地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就是因为罚责太轻代价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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